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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5日    阅读次数:578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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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广西警察枪杀孕妇 一审判死刑原告仅获赔7万余元”

    20131028日,被告人胡平协助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刑侦大队的两名民警在大鹏镇调查案件,19时许到该镇兄弟酒家吃饭喝酒,22时许在返回平南县城途中,被告人胡平因醉酒下车闯入“老牌螺蛳粉店”,持枪将店主吴英、蔡世勇夫妇击伤,怀孕的吴英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警务人员开枪射击他人,致1人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家属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胡平经济赔偿123万余元。

139时许,该案件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及媒体记者等40多人旁听了庭审。17日下午贵港市中院就胡平涉嫌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人73324.1元。

 

为何在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巨额的赔偿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

在普通的民事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如果遭受人身损害构成伤残或死亡的,往往能够请求加害方赔偿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但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均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只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有权获得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就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刑事诉讼法》第99条仍采用了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表述方式,没有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其中。因此,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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