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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空调安装分包纠纷管辖:协议管辖不能对抗建设工程不动产专属管辖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5日    阅读次数:32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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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产生的纠纷应当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能否排除建设工程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适用。

基本案情:2020年5月,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承包新兴县某院易地新建工程项目,随后将项目内消防及空调工程分包给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总包方通知分包方核对现场已完工程量并提交资料,分包方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的相关信息后,向总包方提交支付申请表、催款联络函索要工程款,总包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分包方遂起诉总包方与建设单位,主张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案涉分包合同书当中约定争议由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后,新兴县人民法院将本案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依据合同管辖约定裁定移送开平市人民法院,开平市人民法院认为移送错误,逐级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民辖137号民事裁定,撤销新兴县人民法院移送裁定,指令本案由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建设工程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案涉消防、空调安装工程除设备本体安装外,还包含管网铺设等隐蔽施工,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整体建设工程项目,属于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范畴,案件性质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普通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该专属管辖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约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不动产所在地即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新兴县,故新兴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合同中约定的外地法院管辖条款归于无效。本案确立裁判规则,消防、空调这类依附于建筑物本体、包含管网敷设的安装分包工程,发生工程款、违约等争议时,统一适用建设工程不动产专属管辖,实务当中不能简单以设备安装外观特征将其归为承揽合同,合同当事人在拟定争议解决条款时,应当知晓专属管辖效力优先,无法通过自由约定改变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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