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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紧急避险而违反交通法规,是否可以行政诉讼撤销行政处罚

Post:2026年08月31日    Views:98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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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行为人因发现路面窨井盖缺失而逆向行驶向民警报告险情,该逆向行驶行为形式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右侧通行的规定,但该行为是否因构成紧急避险而阻却违法,行政机关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应予撤销,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难点在于如何在形式违法与实质合法之间进行判断,以及如何界定紧急避险措施的“必要性”与“限度”。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1日9时许,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自昆山方向进入上海市,驶出青浦区盈淀路检查站约300米后,发现机动车道路面两个窨井盖缺失。沈某随即驾车从暂时无人通行的非机动车道逆向缓慢返回,确认窨井盖缺失情况后,原路逆向行驶返回检查站,向执勤民警报告险情并要求采取安全措施。上海青浦交警支队认定沈某逆向行驶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对其处以200元罚款。沈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沈某诉讼请求。沈某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上海青浦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裁判规则在于: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若系因紧急避险所致,且避险措施并无不当、未超过必要限度,则该行为不具有实质违法性,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从法律依据层面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沈某逆向行驶在形式上确属违法。然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要求,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进一步规定,违法行为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应当予以消除。

在紧急避险的认定上,法院确立了两个层面的审查标准:其一,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即是否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其二,紧急避险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并无不当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可结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就本案而言,窨井盖缺失随时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危险具有急迫性。沈某在观察到非机动车道暂时无人通行的情况下缓慢逆行,路程较短、车速较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其避险措施与所要防止的公共安全危险相比并无不当,亦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其逆行行为虽形式违法,但因紧急避险而阻却实质违法性。

本案参考价值: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不应仅着眼于行为的形式违法性,而应综合审查是否存在紧急避险等阻却违法事由;行政相对人因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交通违法行为的,有权提供证据请求撤销处罚。这一规则体现了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要求,也彰显了“法不强人所难”的基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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