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Home > 研究评论

中国与新加坡互惠共识:上海一中院承认执行新加坡法院金钱判决

Post:2026年08月01日    Views:904    复制链接   
分享到:


争议焦点

中国与新加坡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从而能够依据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中国与新加坡并未缔结或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条约,因此互惠关系的认定成为本案的关键难点。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日,赵某依据其与新加坡公民叶某光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向叶某光支付借款1000万港元。因叶某光未按期还款,赵某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6月16日,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审判庭作出判决,判令叶某光支付未偿款项9,307,585.62港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2,500新元。判决生效后,叶某光未履行支付义务。赵某发现叶某光在上海市徐汇区名下登记有房产,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8日作出(2023)沪01协外认28号民事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审判庭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案涉判决。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是我国法院首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中新备忘录》)认定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共识,并据此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金钱判决的典型案例,对深化中新两国司法协助与交流合作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我国与新加坡之间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条约,故本案应当依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关于互惠关系的认定标准,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明确了三种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的情形:其一,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我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其二,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其三,该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我国作出互惠承诺或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对该法院所在国作出互惠承诺,且无证据证明该法院所在国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该规定将互惠关系的认定从传统的“事实互惠”扩展至“法律互惠”和“共识互惠”,体现了我国更加开放和务实的司法态度。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了《中新备忘录》,该文件明确载明了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以及新加坡法院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这一备忘录被法院认定为两国就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达成了互惠的谅解与共识,属于《会议纪要》第44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据此,法院认定我国与新加坡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并最终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新加坡法院判决。

重要意义:在两国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相关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两国最高司法机关之间就承认与执行判决达成的指导性备忘录或共识性文件,可以作为认定互惠关系存在的依据。这一裁判思路不仅为中新两国商事判决的跨境流通提供了明确、稳定的制度框架,也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开展司法合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路径。对于“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跨境商事争议的解决,本案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司法保障。

Last item:承诺对他人违法行为的损失进行赔偿是否有效,雇主为违法航行行为“兜底”的承诺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 Next item:台湾地区继承民事判决涉大陆不动产的认可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