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继承遗产纠纷民事判决,涉及位于大陆的不动产遗产判项时,大陆人民法院能否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对该判决不予认可?核心难点在于厘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与“继承遗产纠纷专属管辖”之间的关系,以及二者在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程序中的适用边界。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郑某甲与妻子郑某乙共育有四名子女,均为台湾地区居民。郑某甲过世后,台湾高等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2年度家上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令郑某丙等五人按每人各1/5比例继承郑某甲的遗产,遗产中包括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的一套住宅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共计8个账户中的存款及孳息。该判决于2024年4月29日生效,相关文书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及福建省公证协会验证。郑某丙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中关于将郑某甲在大陆的住宅、银行存款和孳息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判项,被申请人郑某乙等人均表示无异议。
裁判结果:福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且已生效,且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第十五条所列应裁定不予认可的情形,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2024)闽01认台22号民事裁定,认可台湾高等法院2022年度家上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中关于将郑某甲在大陆住宅、银行存款和孳息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判项。裁定送达后已生效,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第一,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该条所称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继承遗产纠纷中虽涉及不动产,但其本质是继承法律关系,而非不动产物权纠纷,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属管辖情形。本案中,当事人申请认可的判决内容虽涉及大陆不动产,但纠纷性质为继承遗产纠纷,而非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等物权纠纷,因此不能以不动产专属管辖为由不予认可。
第二,关于继承遗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在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语境下,判断标准在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是否与台湾地区存在管辖连接点。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大陆,则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应不予认可;但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至少有一项在台湾地区,则台湾地区法院与案件之间存在管辖连接点,不宜再以专属管辖为由不予认可。本案中被继承人郑某甲为台湾地区居民,其死亡时住所地在台湾地区,满足了这一连接点要求,故福州中院未以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
此外,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进行了修正(法释〔2024〕14号),将申请主体从“判决当事人”扩大至“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本案虽适用2015年旧规,但新规的出台进一步便利了继承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判决,对两岸继承纠纷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实务中,当事人在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继承判决时,应重点关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认定,并确保相关判决文书已完成两岸公证及验证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