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适用范围,利害关系人能否据此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此外,被申请人经合法送达后未提出答辩,是否影响人民法院对认可和执行申请的审查程序。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就三名嫌犯(包括被申请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及伪造文件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王某某两项罪名成立并判处实际徒刑;在民事赔偿部分,判令王某某向中某公司赔偿财产损害澳门币37,017,000元,并按澳门法定利率年利率9.75%支付自2021年1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澳门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澳门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出具《证明》,确认该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澳门法院未执行过该判决中的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因王某某一直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中某公司向王某某居住地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王某某经法院通过邮寄、电子送达等方式合法传唤后,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3)沪02认澳1号民事裁定,裁定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第XXX-XX-XXX号判决书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部分的判决。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2号)。该安排第一条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该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实质民事权益,而非拘泥于判决的形式或案由名称。只要判决主文中包含了确定、可执行的民事损害赔偿内容,就应纳入区际司法协助的范畴。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刑事判决中的民事判项是否适用民商事判决司法协助安排”的程序争议。
在审查标准方面,法院严格依照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六项不予认可情形进行逐一核查,包括:是否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是否存在诉讼竞合、败诉方是否获得合法传唤及适当代理、判决是否已生效、认可和执行是否会违反内地法律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本案经审查不存在上述任一不予认可的情形,故裁定予以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安排第九条规定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答辩。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某某经法院通过邮寄、电子送达等方式合法传唤后未提出答辩,法院明确指出这并不影响审查程序,相应法律后果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这一裁判规则体现了程序正当与司法效率的平衡,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此外,安排第四条明确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该规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明确了澳门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裁定属于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当事人可据此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第二,确立了审查标准应严格依照安排第十一条逐一核查的裁判规则;第三,确认了当事人经合法送达未答辩不影响法院审查程序的进行。该案为跨境债权人在内地追索澳门刑事判决所确定的民事赔偿款项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对于促进两地司法协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