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男方给付的彩礼86000元是否应当返还。男方主张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后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女方则辩称双方感情牢固、不同意离婚,并认为彩礼问题应另案处理。本案的审理难点在于:如何区分正常的彩礼习俗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并据此判决全额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张某文与宋某欣于202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月14日订婚、23日登记结婚,次月5日举行婚礼。婚后宋某欣一直不与张某文同房,且不断向张某文索要钱物,多次借故挑起事端。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后,宋某欣在张某文处居住不超过一个月,其余时间均在娘家生活。2021年3月,宋某欣再次索要钱物引发争吵后搬回娘家,不再与张某文联系。张某文遂起诉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86000元。经查,宋某欣在短短四年多时间内已涉及三起离婚纠纷。前两段婚姻中,男方均称宋某欣借结婚收取高额彩礼,婚后双方无夫妻之实,且宋某欣在发生矛盾后即回娘家居住,两段婚姻解除后宋某欣均未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但驳回彩礼返还请求。张某文不服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宋某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张某文彩礼款86000元。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对于正确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维护婚姻自由原则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作为民间习俗本身并不违法,但一旦成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手段,就触犯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认定标准,本案裁判要旨指出: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时间、离婚原因、婚姻史等因素。二审法院正是基于这一思路,综合分析宋某欣四年内涉及三起离婚纠纷、三起案件男方均陈述相似情形、宋某欣婚后无夫妻之实且索要财物后即回娘家居住等事实,认定其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一认定方法突破了仅凭单个案件事实判断的局限,通过系统性证据综合裁量,为解决借婚姻索取财物举证困难的实务难题提供了范例。
本案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全额返还”的裁判规则。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法律作否定性评价,索取的财物应当全部返还。这与一般彩礼返还案件中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的处理方式存在本质区别——借婚姻索取财物属于违法行为,不应适用“酌情返还”的裁量规则,而应通过全额返还的方式彻底否定其行为效力,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维护正常的婚姻关系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