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买受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如何认定与赔偿。难点在于:涉案房屋未被列入拆迁范围,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因客观原因无法评估,在此情况下如何确定买方的损失金额,避免利益严重失衡,是审理中的关键难题。
基本案情
2007年8月11日,山西省长治市某村村民阎某将其集体土地使用面积为256平方米的宅院及地上房屋,以1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城镇居民刘某。刘某支付购房款后,阎某交付了宅院、房屋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刘某在居住使用期间对宅院大门进行了更换、加装了雨棚、用彩钢板修补房顶等。2019年3月,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刘某返还房屋;刘某提起反诉,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修缮费用及补偿款。审理中,刘某申请对宅院区位补偿价进行评估,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未果。
裁判结果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阎某退还刘某购房款100000元;阎某赔偿刘某224000元;刘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十日内退还宅院及房屋。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认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案适用1999年《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义上转让房屋,但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实则处分了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沿用了相同规定。本案中,阎某对外转让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在刘某占用使用多年后以合同违法为由主张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主要责任;刘某作为城镇居民违规购买,亦存在过错,负次要责任。法院据此确定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认定。本案的难点在于损失金额的确定。信赖利益损失是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为履约支出的费用及因信赖而放弃的财产状态。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未被列入拆迁范围、区位补偿价无法评估,但如对刘某的巨大信赖利益损失不予处理将导致利益失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房屋的区位、买卖当时及目前周边的房地产价格等因素,酌情认定信赖利益损失为300000元,加上修缮添附费用20000元,共计320000元,由阎某承担70%即224000元。
本案的裁判规则可归纳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但买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根据涉案房屋的区位、买卖当时及目前周边的房地产价格等因素酌情认定,由卖方根据过错程度负责赔偿。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参照。如在类似案例中,法院认定出卖人明知规定仍出售房屋且在多年后主动诉请合同无效,违反诚信原则,承担70%的主要责任。另有案例中,出卖人因房屋涨价、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扩大信赖利益范围,合理确定过错大小,避免利益失衡。
本案对实践的重要启示在于:农村房屋买卖交易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将被认定无效。对于出卖人而言,以合同违法为由主张无效虽可获得支持,但需对买受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于买受人而言,应充分认识到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风险,即便合同无效,仍可就信赖利益损失主张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