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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规划手续的历史遗留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8日    阅读次数:261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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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其一,对于建成时间较早、存续期间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发生变化的建筑物,行政机关能否仅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一律将其认定为违法建设并予以强制拆除;其二,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是否应当履行法定的调查、告知、催告等程序义务,未履行上述程序即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应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田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号院内拥有5间房屋,包括北房3间和南房2间,均由田某之父田某海于1984年之前建成。田某居住使用北房西数第1间,其姐田某香居住使用其中2间南房,其余2间北房闲置。2020年6月12日,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致函,要求对涉案房屋是否取得规划许可予以认定。同年6月15日,规自委东城分局作出规划复函,认定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月6日,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拆告知书》并张贴在涉案房屋门上,要求居民于7月9日前自行拆除。因田某等人未自行拆除,7月10日,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拆除前,某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公证,对房屋内物品进行了清点、封存及搬运。田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对田某使用的北房西数第1间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驳回田某其他诉讼请求。田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强制拆除历史遗留建筑引发的行政纠纷,其裁判要旨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以下从实体认定与程序规范两个维度进行解读。

关于建筑物性质的实体认定问题。法院生效裁判明确指出,对建成时间较早、存续期间规划管理规范发生变化的建筑物,行政机关不能以未满足当前法定许可条件为由一律认定为违法建设。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我国城乡规划管理法律体系经历了从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1990年《城市规划法》到2008年《城乡规划法》的演变过程。对于1984年之前建成的房屋,在当时并无统一的城市规划法律规范予以约束,以2008年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其为违法建设,实质上是以此后颁布的法律去评价此前已经完成的行为,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亦明确,对建设年代久远、属于历史遗留的建筑物,应当结合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进行认定,不宜适用现行法律认定为违章建筑。本案中,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在作出认定前,未对涉案房屋的形成年代、法律规范变更情况、行政管理状况、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查,亦未考量能否采取补办手续、限期改正等强制拆除之外的处理方式,仅以规划复函为依据即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不足。

关于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该条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违法建设行为认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执行事先催告→决定强制执行→公告强制执行决定内容→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自行拆除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方可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未向田某等居住使用人送达涉案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书面通知,亦未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或强制拆除决定。虽然其在现场张贴了公告,但该公告未明确拟强制拆除房屋的具体座落及间数,也未通知相关人员清理屋内物品。上述程序缺失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相关程序规范的要求。由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强制拆除行为已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法院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

本案的裁判规则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在查处历史遗留建筑时,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量建筑物的形成年代、当时的法律规范、行政管理状况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不能简单以审批手续不全为由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予以强制拆除。同时,即便建筑物确属违法建设,行政机关亦应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公告、催告、送达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可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理由寻求司法救济。此外,值得延伸思考的是,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对房屋内物品的清点、封存及搬运虽经公证,但若未能妥善保管或造成物品毁损灭失,当事人仍可就物品损失另行主张赔偿。本案中虽未涉及赔偿问题,但实践中此类问题亦属常见,当事人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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