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人员,在用人单位已按建设项目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认为超龄人员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参保条件,故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职工则认为其已依法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有权获得相应待遇。这一争议的实质,在于工伤保险制度中“劳动关系”前提与建筑行业“项目参保”特殊模式之间的张力,以及超龄务工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边界问题。
基本案情
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涉案项目,并以建筑项目参保方式参加了工伤保险,保险期间为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预计用工人员200人。李某英在该项目从事杂工工作,于2021年11月19日作为项目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2022年3月18日,李某英在工地进行钢管吊装施工时,不慎从1.8米高处摔下受伤,被诊断为寰椎右侧前后弓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伤情。同年5月16日,沐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情为工伤;8月4日,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伤残八级。
2023年3月10日,李某英向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沐川社保中心经审查发现,李某英已于2021年7月16日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从2021年8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遂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不予支付通知书》,认定其不符合工伤保险参保条件,对其申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不予支付,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予核定。李某英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支付通知书》,并责令沐川社保中心核定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3)川1102行初106号行政判决:撤销沐川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通知书》中不予支付李某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的部分;责令沐川社保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李某英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63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驳回李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对于建筑行业超龄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于超龄务工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法院从三个层面进行了深入论证。
第一,项目参保制度是工伤保险在建筑行业的特殊表现形式。根据《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进一步确立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项目参保的意义在于克服建筑行业农民工多、人员流动大、难以固定为每个职工参保等现实困难,其“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特点决定了参保对象是项目上的全部用工人员,而非以传统劳动关系为纽带的特定职工。因此,项目参保并未将超龄人员排除在外。
第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该规定直接回应了超龄人员按项目参保后的工伤保险适用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就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故已领取该类待遇的人员在按项目参保的情况下,同样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本案中,某祥建筑公司已为涉案项目办理了项目参保,李某英亦被列入《建筑项目职工花名册》成为参保人员,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第三,从制度目的来看,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在相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可以参保、且用人单位已实际参保并缴费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在被认定工伤后应当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不应以超龄或已领取退休待遇为由拒绝支付。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本案亦作出了重要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多项待遇。但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川府发〔2021〕10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因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继续按规定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法院认定李某英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但因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不得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体现了对不同性质待遇项目的精准区分。
本案的裁判要旨已明确:建设工程单位已通过项目参保方式为该类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该类务工人员在相应建设项目工作过程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务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领取退休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则的确立,对于保障建筑行业超龄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标准。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和“银发经济”的发展,超龄劳动者再就业将成为常态,本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将为这一群体的工伤保险权益保障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