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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购进的正品分装销售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Post:2026年06月29日    Views:271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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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销售者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将其从权利人处购买的大盒装正品分装至自行印制的小包装盒后对外销售,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双方争议的焦点涉及商标授权事实的认定、正品分装行为的法律定性以及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等复杂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好某友食品有限公司系“好某友”“ORION”“派某福”等多件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千某缘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婚庆及庆生活动伴手礼销售业务。被告称其从原告处购入散装好某友蛋黄派和派某福蛋糕产品,为便于在喜铺渠道销售,委托第三方印制了标注原告商标的小包装盒,将大盒装正品分装后对外销售。

2022年10月9日,原告向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次日,该局执法人员在被告经营场所查扣好某友蛋黄派(注心型)包装盒5箱(1100个/箱)、好某友注心派某福蛋糕包装盒8箱(1400个/箱)。经查,被告此前已使用上述包装盒销售分装后的好某友蛋黄派成品500个、派某福蛋糕300个。经比对,被诉侵权包装盒与原告正品包装盒除大小及内部所装枚数不一致外,外观基本一致。亭湖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被告行为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作出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4日作出(2023)苏0902民初847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千某缘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例已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正品分装销售商标侵权纠纷,法院的裁判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以下从法律适用、裁判规则和问题延伸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本案被告的行为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的理由可从两个层面理解:其一,被告未经授权自行印制标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包装盒,该行为本身即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制的“使用”行为。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本身,也包括将商标附着于商品的包装物上。其二,被告将正品分装后销售的行为,虽然产品本身系正品,但分装行为改变了商品的原有包装形态,损害了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和信誉承载功能。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在相关批复中明确指出,商标不仅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具有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等衍生功能,对于侵害注册商标行为足以达到损害其功能的程度的,不论是否发生市场混淆的后果,均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裁判规则。本案确立了两项重要的裁判要旨:第一,销售者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自行印制标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包装盒,构成商标侵权。第二,销售者将其从商标权利人处购买大盒装的产品分装到其自行印制的小包装盒并对外销售,虽包装盒内的产品系正品,但该分装销售行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商标权利人的特定包装产品,且抢占了商标权利人包装产品的市场份额,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裁判规则的核心在于:商标权用尽原则(即商标权人将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无权禁止该商品的进一步流通)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商品必须保持其原有品质和包装形态,未经权利人许可改变商品包装后再次销售,超出了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保护范围。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亦持相同立场,例如在“不二家”糖果分装案以及多起化妆品分装销售案中,法院均认定分装正品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本案损害赔偿的认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经营店铺的地理位置和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消除影响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公司声誉因侵权行为遭受了损害,法院未予支持。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法院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酌定赔偿时的审慎态度——既要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弥补权利人损失,又要避免过度惩罚,确保赔偿数额与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值得延伸思考的是,本案中被告曾主张其分装行为已获原告业务员口头授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授权事实。这一抗辩的失败提示市场主体:在从事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商业活动时,应当取得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并妥善保管授权文件,口头授权在诉讼中难以获得法院采信。此外,分装销售行为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尤其在食品、化妆品等行业,经营者为满足消费者对小包装产品的需求而进行分装的情形较为普遍。本案的裁判规则为这类商业行为划定了明确的法律边界——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分装销售行为具有侵权风险,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合法授权的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同时在分装产品上明确标注“分装”字样,以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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