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Home > 研究评论

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和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区别

Post:2026年06月26日    Views:4858    复制链接   
分享到: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物业费诉讼时效的起算方式。某物业公司主张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连续性,物业费属于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诉讼时效应自最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费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而业主韩某则辩称,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双方争议的实质,涉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与第一百八十九条的适用界限问题——物业费债务究竟属于“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还是“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系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受开发单位委托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16年8月31日,物业公司与业主韩某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75元/㎡/月,韩某在办理入住时需一次性交纳一年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后每半年交纳一次,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和8月。韩某入住后交纳了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的物业费,但此后未再交纳。2022年6月12日,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交接协议书》,约定于2022年6月15日前完成物业管理工作移交。物业公司遂于2023年起诉,要求韩某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的物业费等共计2118元。韩某除主张物业服务不达标外,还提出部分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裁判结果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韩某支付物业费、公共电费共计1484.49元,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物业费属于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而非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而应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每期物业费支付时间分别确定每期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据此,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如何认定物业费债务的性质,以及由此决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方式。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上述两条规定的适用,关键在于区分“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与“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两种不同的债务形态。

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可分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和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债权原因,经常发生重复给付的债务,其债务给付总额在债务成立时一般并不确定,当事人需要在一定时间段中不间断地作出履行,每一次的给付义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在债务关系成立时债的给付总额已经确定,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司法实践中,关于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计算存在分别起算说与整体起算说两种观点。分别起算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总额在合同成立时并未确定,系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应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分段分别起算。整体起算说则认为物业服务具有连续性,物业费系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自最后一期整体起算。经研究,司法实践原则同意分别起算说。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121-007)的裁判要旨已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互有关联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独立性大于关联性,应认定为独立债务,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

本案的裁判规则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均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对物业公司而言,应当建立规范的物业费催收制度,在每一期物业费到期后及时向业主催缴,并注意保留催收证据——包括业主签收的催费单、有记录的短信或微信催收、律师函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物业公司无法提供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将承担因举证不能导致诉请被驳回的法律后果。对业主而言,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不能成为拒交全部物业费的合法理由,但可以依据诉讼时效制度对超过法定时效期间的物业费提出抗辩。

此外需注意,诉讼时效制度并非鼓励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减少无益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亦应主动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期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往往较长甚至没有明确的存续期限,如果对物业费债务采用整体起算说,将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长期甚至永远不能起算,有悖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本案的裁判规则准确界定了物业费债务的法律性质,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Last item: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中的以物抵债,执行程序终结与执行标的执行终结 Next item:离婚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