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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户售假被诉,如何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4日    阅读次数:564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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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销售侵权商品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通过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法律要求同时满足主客观双重条件:客观层面必须证明商品系合法取得,主观层面必须证明自己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商品侵权。对于进货单据可能不完整、查验能力有限的小商户而言,如何在程序上完成这一证明责任,是案件的主要矛盾。

基本案情

日本株式会社纳某享有“NATURE REPUBLIC”及“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2019年7月,纳某株式会社的代理人在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江某化妆品门市部购买了一盒标有涉案商标的芦荟胶产品,并进行了公证保全。经鉴定,该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遂起诉,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1万元。被告江某门市部辩称,该商品从天津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正规采购而来,来源合法,无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江某门市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提审后,结合再审中上游供货商当庭认可被诉商品来源于该公司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于2023年6月作出终审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但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赔偿请求。被告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义务,无须承担经济赔偿。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再审改判集中展示了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小规模零售商身上的正确适用,具有明确的规则指引意义。

首先,在客观要件审查上,被告提供了产品分销合同、出库单、付款凭证以及上游各环节的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形成了清晰的采购链路。最高院据此认定交易链条完整、渠道合法、价格合理,符合合法取得商品的客观要求。这对于小商户日常经营中规范留存进货票据提出了更高警示,完整的进货凭证是抗辩成立的基础。

其次,本案最具指导价值的一点在于主观过错的判断。最高院明确指出,应当根据销售者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其合理的注意义务程度。小规模零售商不同于大型商业主体,对其识别商品真伪的能力不能提出过高要求。被告提供了清晰来源、指明了提供者,且交易符合一般市场惯例,应推定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售商品为侵权产品,从而认定其主观无过错。这就防止了对小商户强加不切实际的审查义务,平衡了权利保护与善意销售者信赖利益。

问题的延伸分析在于,商标权人针对终端小商户发起批量诉讼的趋势下,合法来源抗辩成为小商户的重要护身符。但需特别注意,合法来源抗辩成功仅能免除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停止侵权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必赔钱,商户仍然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否则将面临进一步的严重法律后果。本案为那些在正规批发市场、通过看似真实的经销渠道进货的小微经营者,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也促使其必须高度重视进货环节的票证管理,这是未来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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