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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废债虚构30万借款:亲友型虚假诉讼的识别与惩治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4日    阅读次数:516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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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表面为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借款事实及还款方式均无争议,自愿达成调解。但争议难点在于,如何穿透当事人之间无对抗性的“自愿和解”,准确识别并认定其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虚假诉讼,并在此基础上厘清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冯某军因房屋装修等事宜身负多笔外债且即将到期,因其除工资外无其他收入,担忧债权人起诉并申请法院冻结、扣划其工资,遂于2022年7月与亲戚王某科通谋,策划虚构债务。操作中,冯某军持王某科的银行卡,通过银行转账、取现、存款等自行操作,人为制造了王某科向其出借30万元的银行流水。同时,冯某军向王某科出具了虚假的30万元借条。随后,王某科持上述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判令冯某军偿还30万元。在诉前调解阶段,二人达成虚假的还款协议,约定冯某军分期还款直至2027年。

裁判结果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最初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达成的虚假还款协议。后经检察院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院启动再审程序。法院再审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本案系冯某军、王某科为帮助冯某军逃避其他债务,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而提起的虚假诉讼,其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王某科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冯某军、王某科分别处以5000元、3000元罚款。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直指司法实践中一类隐蔽性极强的虚假诉讼形态——亲友间为“逃废债”而虚构的民间借贷。其核心难点在于识别,因诉讼双方关系特殊且意思表示高度一致,缺乏实质对抗,极易以调解方式结案并迅速进入执行,从而损害案外真实债权人的利益。

识别此类虚假诉讼,司法机关通常会遵循本案裁判要旨所确立的审查路径:对于发生在亲友或特定关系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当双方对借贷事实无争议且自愿和解时,应启动审慎审查机制。审查重点不在于当事人是否“认账”,而在于穿透表象,从资金来源、款项交付方式、债权债务形成的全过程细节等客观证据进行核实。例如本案中,核心资金流水系由借款人本人操作完成,完全背离了正常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这正是认定虚构的关键。

在法律责任层面,虚假诉讼一旦被认定,行为人不仅面临其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原调解书被撤销的民事程序后果,更将直接承担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本案对冯某军、王某科的罚款即为例证。律师特别提示,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是对行为人自身权利主张的彻底否定,更会带来实实在在的法律处罚。

进一步延伸,如果虚构债务并借助诉讼或调解进入执行程序,实际处分了本应清偿给其他债权人的财产,可能构成对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受害债权人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执行异议程序寻求救济。对于企图通过虚构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人而言,这不仅是法律上的冒险,最终更可能弄巧成拙,面临“民事制裁+刑事追诉”的双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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