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以抓阄方式决定去留,在形式上取得劳动者“同意”后解除劳动关系,究竟属于协商一致解除还是违法单方解除,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行使还是规避法定责任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于某飞于2021年12月入职无锡市马山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救护车驾驶员,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7月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于某飞及另外两名驾驶员,因岗位只需两人,三人需通过抓阄决定谁离职。于某飞抽中离开签,被要求自2023年8月1日起不再上班。于某飞随即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物业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无需支付上述款项。
裁判结果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及赔偿金18000元。物业公司上诉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形式上的“协商一致”与实质上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表面上,劳动者同意参与抓阄,似乎达成了所谓合意,但从法律层面审视,这种行为的本质截然不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协商一致或法定的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事由,并遵循法定程序。而抓阄将劳动关系的存续完全交由偶然性决定,摒弃了对劳动者工作能力、年限、绩效、岗位适配性等实质因素的考量,是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将经营风险和本应由其承担的法定管理责任,以看似“公平”的方式转嫁给劳动者。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和获得合法解雇保护的权利,无法被视为平等、自愿、真实的协商一致,因此法院将其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既然属于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又毫无任何法定事由,也未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自然构成违法解除,须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还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这进一步警示用人单位,依法签约是基础性义务,即便通过非法方式清退员工,未签合同期间应承担的二倍工资差额责任仍须补足,任何试图规避法定责任的所谓创新管理手段,都将面临法律否定性评价和惩罚性赔偿。实践中,部分企业面对人员冗余时,可能会采取抽签、投票等随意方式决定员工去留,本案裁判鲜明地指出,此类方式均不构成合法解除,企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操作,否则将付出高昂的合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