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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欺诈案中“偷换材料”是否适用欺诈性惩罚性赔偿条款,是按照整体服务价格还是欺诈部分价格计算赔偿?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8日    阅读次数:512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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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点:一是接受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的就医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进而能否适用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性惩罚性赔偿条款;二是当医疗美容服务整体中仅有部分内容存在欺诈时,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是按照整体服务费用认定,还是仅按照存在欺诈的那部分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认定。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杨某向成都某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支付4万元,购买“进口膨体自体肋骨鼻综合加鼻部修复”医疗美容服务。医美公司工作人员曾向杨某介绍并使其确信,其使用的隆鼻材料为触感更自然的进口膨体。然而,在实际手术中,医美公司却使用了国产膨体。术后,杨某对形态不满意,并经历了多次修复手术。2020年,杨某以医美公司存在消费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美公司按照全款4万元为基数,三倍赔偿其12万元。医美公司则辩称,杨某的手术带有治疗性质,不属于消费者,且即使构成欺诈,也应仅按膨体本身的价值计算三倍赔偿额。

裁判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一审法院支持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医美公司三倍赔偿12万元。二审法院则改判,将整体服务拆分开来,仅以膨体价格为基数计算三倍赔偿,判赔19500元。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提审本案,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医美公司需向杨某赔偿12万元。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是消费型医疗美容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其裁判规则对处理类似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案的法律适用难点在于如何定义“消费者”身份以及如何界定欺诈行为的“赔偿基数”。传统观念中,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侵袭性和公益性,不被视为消费行为。本案的难点正是如何从性质上区分以治疗为目的的“病理性医疗”和以美化外观为目的的“消费型医疗”,并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防止经营者将完整服务随意拆分以规避责任。

再审判决确立了以下两项重要规则:第一,身份认定规则。就医者若并非为了治病,而是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求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身份。医美机构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该类服务,属于“经营者”。双方之间成立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存在欺诈时,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第二,赔偿基数计算规则。当欺诈部分的商品或服务是整个交易的核心关键部分,且与整体服务不可分割时,经营者应按照整体服务的价格为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不得将之割裂计算。本案中,隆鼻手术是一个有机整体,膨体作为手术的核心基础材料,其真伪直接影响整体效果和合同目的实现,因此应以全部服务费4万元为赔偿基数。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型医疗美容时,应强化证据意识,对医美机构承诺的材料品牌、产地、型号、医生资质等关键信息,务必落实到书面合同或电子订单中。同时,相关票据、支付凭证、术前术后的沟通记录和照片等均应妥善保管。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将成为认定医美机构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关键证据。本判决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刺破了医美机构试图将整体服务拆分为“材料费+手术费”以减轻责任的面纱,倒逼医美行业规范经营、诚信服务,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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