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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前精神分裂症仅告知为抑郁症,法院能否判决撤销婚姻,撤销婚姻不成功能否要求离婚?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9日    阅读次数:703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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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一方婚前已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但仅向对方告知其患有抑郁症,该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以及对方能否据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难点在于如何区分抑郁症与精神分裂症的法律性质,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制度中的重大疾病,以及患病方的告知义务应履行到何种程度才算充分。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赵某局与潘某婷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潘某婷母亲曾告知赵某局母亲,潘某婷以前受过打击,患有抑郁病。双方继续交往,潘某婷于同年10月携带治疗精神病的药物与赵某局同居生活,期间每日服药。同年11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重大疾病情况一栏双方均填写无。同年12月底,双方就潘某婷患有精神病事宜发生争吵。2023年1月1日,赵某局将潘某婷送回其母亲家生活。另查明,潘某婷早在2017年即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曾多次住院治疗,医嘱要求坚持服药,2022年8月被评定为精神类残疾二级。赵某局认为潘某婷隐瞒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重大疾病,于2023年3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局的诉讼请求。赵某局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放弃返还彩礼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赵某局与潘某婷的婚姻。法院认定潘某婷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赵某局行使撤销权未超过法定一年期间,依法应予支持。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确立了婚姻关系中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一项重要裁判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问题的关键在于,何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审判实践通常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该法明确规定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属于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范围,且患者在发病期内应暂缓结婚。据此,精神分裂症被明确认定为重大疾病。抑郁症虽同属精神类疾病,但在法律评价上与精神分裂症存在本质区别,普通的抑郁病并不当然构成重大疾病。

从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来看,患病一方应当如实告知疾病的真实性质、严重程度及可能对婚姻生活产生的影响,仅以较轻的疾病名称搪塞,不构成有效告知。本案中,潘某婷母亲仅模糊告知对方潘某婷患有抑郁病,而潘某婷本人长期服药却未主动说明真实病情,结婚登记时亦填写无重大疾病,法院据此认定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裁判思路值得关注。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民法典规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赵某局在婚后不久发现真相,三个月内即提起诉讼,时效上并无障碍,这也是其诉请获得支持的重要基础。

延伸来看,此类纠纷中还存在一个值得关注的矛盾,即法律对诚信告知的要求与患病方隐私保护及婚恋现实之间的平衡。重大疾病患者享有隐私权,但婚姻关系的缔结以双方充分知情和真实自愿为前提,当隐私利益与配偶知情权发生冲突时,民法典已作出明确的价值选择。同时,若当事人提起的撤销婚姻之诉最终未获法院支持,婚姻关系被确认有效,其仍可另行提起离婚诉讼寻求救济,两条路径在法律上并行不悖。实务中,为提高效率、避免讼累,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将撤销婚姻作为先位请求、将离婚作为备位请求一并提出,由法院依次审理。需特别注意,撤销婚姻的一年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届满即消灭,而离婚请求权则不受该期间限制,即使撤销权已丧失,当事人仍可随时起诉离婚。两者在法律效果上也迥然有别:婚姻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离婚则仅面向未来解除有效婚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在撤销婚姻制度下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亦构成一项可并行考量的救济路径。基于以上分析,对于准备缔结婚姻的当事人而言,若自身患有重大疾病,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适当时机向对方作出充分、真实的告知,并尽可能留存书面或电子记录,这不仅是对对方意愿的尊重,也是对未来婚姻关系稳定的保障。对于另一方而言,一旦发现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期间届满而丧失撤销权,同时亦可在专业律师协助下统筹评估撤销婚姻与离婚两种救济路径的利弊,选择最有利的策略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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