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网络店铺经营者是否必须为其雇佣的主播在直播活动中作出的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承担责任。案件的难点在于,当承诺人并非经营者本人而是其雇佣人员时,该承诺的法律效力能否及于经营者,经营者能否以未授权、已辞退等理由主张免责,这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基于主播具体承诺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否得到保护。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6日,原告侯某通过直播营销平台,在被告张某乐注册的网络店铺直播间内,观看了主播人员展示并推销文玩手串。主播在直播中明确宣称所售手串为“正宗小叶紫檀”,并作出“保真,1000,假一赔十”的承诺。侯某基于该承诺,支付货款1000元购买了该手串。收货后,侯某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手串材质为黑酸枝木,并非紫檀属的小叶紫檀。二者在木材属性与市场价值上均存在差异,小叶紫檀价格昂贵,而黑酸枝木价格相对较低。侯某遂要求张某乐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其10000元。张某乐辩称,作出该承诺的主播系其雇佣人员,其本人并未授权,且已辞退该主播并退还了1000元货款,故不应再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侯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乐赔偿原告10000元。判决理由明确,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当经营者或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赔偿承诺高于法定标准时,该承诺构成买卖合同的有效内容,经营者应依约履行。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精准回应了直播带货业态中经营者的责任边界问题,对保护消费者信赖利益具有标杆意义。其核心规则可作如下解读:
第一,经营者须为其直播间内的所有销售宣传内容负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无论主播是经营者本人、员工还是外包人员,只要其在店铺直播间范围内为销售商品而进行的宣传,均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于作为经营者的店铺主体。因此,以“未授权”或“已辞退”为由进行抗辩,不构成免除责任的正当理由。
第二,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合同条款。在传统的买卖关系中,“假一赔三”是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标准。而本案中,主播主动承诺“假一赔十”,此高额赔偿承诺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直接成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旦商品被证实为假冒,消费者有权直接依据该承诺主张赔偿,法院也依法予以支持。这充分体现了对商业信誉承诺的严格保护。
问题延伸分析,本案也提示了实操中的两个关键点。其一,消费者在直播购物时,应有意识地通过录屏、截图等方式,及时固定包含具体、明确承诺内容的直播影像资料,这是维权的重要证据。其二,本案中的主播是雇佣人员,法律责任主体清晰。如果主播是接受品牌方委托进行推广的独立网红,消费者则可能需要向网络店铺的经营者主张权利,其责任认定的法律关系会更为复杂。因此,明确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始终是维权的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