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两点:一是当多名赡养人对赡养方式产生分歧时,应如何确定具体的赡养安排;二是对于与被赡养老人共同居住、在生活照料和情感陪伴方面付出更多的子女,其在分担赡养费用时是否可以相应减少承担比例。
基本案情
年逾八旬的唐某纯老人行走不便、生活自理能力不足,育有陈某智、陈某勇、陈某静、陈某贤四个子女。子女们原先约定由四人依次轮流赡养三个月,每人每月另行支付赡养费三百元。2024年1月轮到陈某智赡养时,陈某智未将母亲接回家中,而是直接送至养老机构。其他三子女随后根据母亲意愿将其接出,并由陈某贤接回家中共同生活,同时雇请护工照料,产生护工费用三万一千五百余元。唐某纯明确表示希望固定跟随陈某贤生活、雇请护工并由其他子女分担护工费。陈某勇、陈某静、陈某贤均尊重母亲意愿,但陈某智坚持恢复轮流赡养方案,不同意分担护工费用,唐某纯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子女自2024年6月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三百元,陈某智另向唐某纯支付护工费八千五百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陈某智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多子女家庭赡养纠纷时的两项重要裁判规则。第一,赡养方式的确定须以尊重老年人个人意愿为优先原则。根据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赡养协议的订立和变更均应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当子女之间的安排与被赡养人的意愿发生冲突时,司法实践倾向于优先保障老年人对晚年生活方式的选择权,因为稳定的居住环境与情感依托对高龄老人尤为重要。本案中唐某纯明确表示不愿在养老机构居住而希望与陈某贤共同生活,法院正是基于对老年人意愿的尊重驳回了陈某智关于强制恢复轮流赡养的主张。第二,赡养费用分担应考量非经济供养因素。赡养义务不仅包含经济供养,还涵盖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与老人同住并在日常生活中承担更多陪伴照护责任的子女,其付出虽难以量化,但在费用分担时给予适当减免符合公平理念。本案中陈某贤虽不负担每月护工费,但其负责老人及护工的日常生活开销,法院据此在已产生护工费的分摊中让陈某贤适当少负担,其余部分由其他三子女平均分担,该处理方式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参照。实践中子女间常因赡养分工不均引发矛盾,建议家庭成员在订立赡养协议时即对非经济付出的价值予以明确,提前约定照料方式与费用分担的联动机制,避免事后争议。若协议与老年人意愿不符,老年人有权请求变更,法院将优先考量老年人的身心需求与生活安定性。此外,雇请护工等专业照料费用若属合理必要支出,即便未经全部子女事先同意,只要符合被赡养人实际需要,相关子女仍可主张由全体赡养人合理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