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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低龄幼儿设置过渡期并允许陪同探望的司法规则探析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1日    阅读次数:769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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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长期未与低龄幼儿见面相处,法院在支持探望权时能否设置过渡期以及如何平衡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本案难点在于既要保障父或母的法定探望权利,又要避免因突然改变低龄幼儿生活环境对其心理造成冲击。

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与黄某某(女)于2020年12月生育一子刘某甲。2022年10月双方分居后,刘某甲随母亲黄某某共同生活,刘某某曾每周探望一次。2023年4月起刘某某不再探望,双方长达一年多未见面。2024年6月法院判决离婚,刘某甲由黄某某直接抚养,但离婚诉讼中未处理探望权问题。2024年8月刘某某起诉要求明确探望方式,主张每月接走探望四次及假期一半时间共同居住。黄某某同意探望但认为刘某某情绪不稳定,仅同意每月一次且需自己陪同在场三小时。刘某甲年仅四周岁,与父亲分离已超一年。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设置探望过渡期: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刘某某每月第一、三周周日上午接走刘某甲,当天下午送回,黄某某可在场陪同;第四个月起调整为每月第一、三周周六上午接走,次日下午送回,无需陪同;寒暑假刘某某可接走连续七日。黄某某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系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典型探望权纠纷,对低龄幼儿探望权的司法裁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难点焦点在于如何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的探望权具体化,且须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创新适用过渡期探望方式,其裁判逻辑值得关注:首先,低龄幼儿心理适应能力较弱,长期未与非共同生活父母接触后,若立即单独带离可能引发分离焦虑或行为问题,设置渐进式探望有助于修复亲子关系;其次,过渡期内允许直接抚养方在场陪同,既能缓解幼儿不安,又可发挥直接抚养方的安抚疏导作用,平衡双方权利与义务。相关裁判规则明确,探望方式、时间并非机械划一,而应综合考量子女年龄、性格、与父母相处经历及父母实际状况,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实践中探望权执行常因直接抚养方不配合而陷入僵局,本案确立的过渡期陪同规则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可操作方案,但亦需注意过渡期不宜过长以免限制非直接抚养方权利。若陪同探望中直接抚养方恶意阻挠,非直接抚养方可另行主张变更探望方式或要求强制执行。此外,对于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司法实践更倾向于采用在固定场所短时探望且直接抚养方在场的模式,本案对低龄幼儿探望权裁量标准的细化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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