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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品种是否为其他授权品种,原则上与本案侵权判定并无直接关联;扩大位点检测所选取的位点均未列入玉米品种鉴定SSR标记法规定的40个核心位点,属于随意选取的非标准位点,不符合加测位点应遵循的相关标准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1日    阅读次数:400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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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646”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五某公司与禾某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763号

  【基本案情】

  五某公司是玉米植物新品种“WG646”的品种权人。五某公司发现禾某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使用“WG646”非法繁育玉米种子,种植面积达500余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禾某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经申请一审法院证据保全并对保全的被诉侵权种子与“WG646”授权品种进行真实性检测,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1,结论为近似品种。禾某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地块使用的繁殖材料是“HJ8702”,与“WG646”属于不同品种,故其未侵害五某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禾某源公司也向一审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将保全样品与“WG646”进行扩大位点检测,比较位点数2,差异位点数2;同时将保全样品与“HJ8702”进行真实性检测,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被诉侵权繁殖材料与“WG646”存在3个位点的差异,禾某源公司生产杂交种所使用的亲本与“WG646”系不同品种、不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五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某公司不服,以一审错误认定被诉侵权种子的亲本为“HJ8702”品种等为由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品种权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实质相同的,可以初步认定两者属于同一品种;被诉侵权人主张两者不属于同一品种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至于被诉侵权品种是否为其他授权品种,原则上与本案侵权判定并无直接关联。本案判断禾某源公司的制种行为是否构成侵害“WG646”品种权,不需要对被诉侵权品种是否为“HJ8702”这一事实进行审查。五某公司申请法院保全并作出的检测报告表明,检测40个核心位点、差异位点数1,足以得出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WG646”“近似”的结论;禾某源公司申请扩大位点检测所选取的位点均未列入玉米品种鉴定SSR标记法规定的40个核心位点,属于随意选取的非标准位点,不符合加测位点应遵循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该加测报告并无证明力。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禾某源公司侵害“WG646”植物新品种权,故改判禾某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五某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品种权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相同的,即可以初步认定属于同一品种;侵权人未提供反驳证据,仅以被诉侵权品种是其他授权品种为由抗辩其不构成侵权的,并不能直接否定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对该种抗辩原则上不予支持。本案判决阻断了被诉侵权人试图以鱼目混珠的方式逃避侵权责任的路径,为品种权人更好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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