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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部未经授权销售侵权石榴植物新品种,按年度许可使用费3倍确定赔偿数额,投资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1日    阅读次数:399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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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红”石榴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某果树研究所与承某经营部、李某成、淘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925号

  【基本案情】

  某果树研究所系石榴植物新品种“天使红”的品种权人,其发现承某经营部未经授权,在淘某公司平台“山东清某果树助农店”销售标注“天使红”名称的石榴苗木,遂委托公证处对购买过程及收货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承某经营部停止生产、繁殖、销售侵权苗木并对侵权苗木作灭活处理,淘某公司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并删除侵权链接,承某经营部、投资人李某成及淘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承某经营部为李某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其店铺不仅展示石榴繁殖基地照片、宣称“基地直销”,客服还自认苗木来源于自有果园,且无法举证证明所售苗木具有合法来源,亦未对苗木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认定承某经营部仅存在销售侵权行为,判令其停止销售并赔偿1万元,驳回某果树研究所其他诉讼请求。某果树研究所不服,以一审未认定繁殖行为、李某成责任认定错误及赔偿数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承某经营部网络平台店铺详情页面展示繁殖基地照片、客服自认苗木来源于“自己的果园”,且作为专业苗木经营者未能举证证明苗木合法来源,结合其具备繁殖资质的事实,足以认定其存在生产、繁殖侵权苗木的行为;“天使红”为无性繁殖品种,仅停止销售不足以杜绝侵权扩散,应判令侵权人对侵权苗木作灭活处理,并按苗木生长阶段采取针对性措施。根据本案证据表明的固定许可费可折算出年度许可使用费为5万元,综合侵权情节、品种价值及维权合理开支,应按许可使用费3倍确定赔偿数额。故二审改判承某经营部立即停止生产、繁殖、销售“天使红”石榴繁殖材料,15日内对侵权苗木作灭活处理;承某经营部赔偿某果树研究所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李某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承某经营部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应以个人财产补充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若侵权苗木来源无法查证,侵权人具有繁殖能力且自认有繁殖基地的,可结合在案证据认定生产繁殖的侵权事实;细化了无性繁殖侵权苗木的灭活标准和具体方式,确立“彻底丧失再生能力”的核心原则并结合作物生长阶段区分处理,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苗木的再次扩散;准确界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补充责任,厘清了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法律边界。本案裁判有利于强化对种业源头性侵权行为的打击,推动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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