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瑞A280”苹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艾某公司与明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42号
【基本案情】
艾某公司系苹果新品种“普瑞A280”排他实施被许可人并取得品种权人授予的维权权利。艾某公司经公证取证,从明某公司种植的果园中提取“龙威”苹果枝叶,经鉴定与“普瑞A280”为疑同品种。艾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明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300万元,并请求后续按每年支付每亩2500元品种权使用费至停止种植之日。明某公司辩称涉案检测报告程序违法、检材来源不明,其种植的“龙威”即“云引苹果2号”,由某园艺研究所完成培育并取得《品种鉴定证书》,该品种早于“普瑞A280”品种权的申请日,其具有合法来源和在先权利,故其种植行为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定《品种鉴定证书》为权利性凭证,明某公司种植的苗木来源合法且无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艾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艾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品种鉴定证书》并非权利凭证,某园艺研究所系违约获取“普瑞A280”繁殖材料并予以推广,明某公司的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龙威”与“普瑞A280”具有同一性;苹果属无性繁殖木本植物,明某公司以商业目的大规模种植被诉侵权苗木的行为,应认定为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云引苹果2号”是某园艺研究所经艾某公司关联方许可试种“普瑞A280”后,违反保密约定对外披露、繁殖并通过品种鉴定命名而来,其繁殖材料来源不合法;云南省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制度仅为行政管理手段,《品种鉴定证书》并非民事权利凭证,不能据此对抗合法的植物新品种权。明某公司作为生产、繁殖者,直接实施了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不符合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要件,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结合侵权规模、品种生长周期及经济价值,改判明某公司赔偿艾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38750元,并按8元/株/年的标准支付后续品种权使用费。
【典型意义】
本案坚持诚信保护,明确申请日前非法获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并种植繁育的,不能据此产生可以对抗品种权的在先权利。同时,结合不同研发人员各自独立选育出相同品种概率极低的一般规律,明确植物新品种领域原则上难以适用在先权利抗辩,切断了侵权人以此为由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