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原告老周(甲方)与小张(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自家的房产及空闲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小张使用。并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房屋进行转租。后小张一次性给付老周租金及押金。
合作运营民宿
2020年初,小张开始与某旅游信息咨询公司合作经营民宿,并签订协议,授权该公司通过线上、线下渠道,为其进行专业化的运营管理和网络推广销售。
要求收回房屋
小张与旅游信息咨询公司合作运营民宿后,老周认为小张将房屋进行了转租,遂诉至蓟州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法院判决
接收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分析案情,认真审查老周所主张的合同解除的事由是否成立。后经多方调查取证,最终认定,小张利用租赁的房屋及院落与他人(公司)合作经营民宿系对租赁物使用权的合理利用,未违反合同约定,故依法驳回了老周的诉讼请求。后经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认真审查合同效力及解除合同事由,谨慎确认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正确评价了引入专业团队参与民宿经营活动的法律属性,依法维护租赁市场稳定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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