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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索赔:30万承兑汇票被拒付 ,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5日    阅读次数:193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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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票据?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在商业往来中,汇票、支票在合同履行中大量使用。利用票据进行大额度贴现,具有高效便捷的优点,但票据一旦遭到拒付,权利人应该怎么维权?下面,小编通过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来告诉你票据遭拒付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21 年 8 月 30 日,定远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标明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定远某房地产公司,收票人均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计 30 万元,均可转让,汇票到期日均为2022 年 3 月 2 日,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

此后该汇票经过数次背书转让给了马鞍山某贸易公司。该汇票到期后,原告马鞍山某贸易公司提示付款人付款,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为此,持票人马鞍山某贸易公司向法院提出票据追索权之诉,要求出票人定远某房地产公司、收票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人某商砼公司、背书人某建设公司连带支付上述票面金额3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背书连续合法取得该三张电子汇票,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票据,原告作为持票人,享有此汇票的票据权利,在汇票到期提示承兑遭拒后, 原告作为持票人有权对背书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对持票人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定远某房地产公司、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商砼公司、某建设公司连带给付原告马鞍山某贸易公司票据款人民币 300000 元及自汇票到期日起的利息。

法官提醒

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在商业领域,信誉本是企业立足之本,但一些企业总想通过投机取巧来规避自身义务,到头来多付利息是小事,信誉丢失却是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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