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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可否以遗嘱方式将不动产留给孙子女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5日    阅读次数:147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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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当中,不乏有很多祖父母因非常疼爱自己的孙子女,或是基于其他原因,提前就立好遗嘱,将其所有的不动产留给孙子女,并办理了遗嘱公证。那么问题来了,祖父母去世后,孙子女持祖父母的公证遗嘱文书可以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吗?

不动产能否隔代继承

遗嘱继承

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该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法定继承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那么,孙子女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呢?《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民法典》第1129条又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综上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孙子女不能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祖父母留下的不动产。

不动产隔代遗赠的法律性质

《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根据该条规定,祖父母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将不动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孙子女,此种方式即为遗赠。遗赠是指遗嘱人采用遗嘱的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以下3点区别。

受让主体不同。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通常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这是因为遗赠人负有债务和欠税的,应当先清偿税款和债务后有剩余的,受遗赠人才能取得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由于清偿税款和债务发生在受遗赠之前,所以受遗赠人本身没有清偿税款和债务的义务。不过,按照《民法典》第11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遗赠人有权附义务将个人财产赠与他人,受遗赠人须履行所附的义务,才能取得遗赠的财产。

在遗嘱继承中,按照《民法典》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可见,在指向的客体范围上,遗赠和遗嘱继承不同。

权利的接受和行使方式不同。《民法典》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可见,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物权变动的方式不同。在遗嘱继承中,“继承开始”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继承引起的物权变动,则属于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在继承开始之时,继承人当然就取得了所继承遗产的物权。继承开始时,就是指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而遗赠属于法律行为,受遗赠取得物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受遗赠人还有一个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如果受遗赠人不接受遗赠,遗赠就未生效。既然受遗赠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那么通过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物权就应当完成不动产登记,而通过受遗赠取得的动产物权就应当完成交付。《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删除了原《物权法》中因受遗赠物权发生变动时间的内容(原《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按照《民法典》新规,受遗赠物权的变动生效时间不是继承开始之时,而是在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完成之时。

总而言之,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不能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祖父母的遗产。祖父母通过遗嘱形式将不动产留给孙子女的,是为遗赠,而非遗嘱继承。孙子女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并进行登记,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并按法定继承办理。这有可能违背了祖父母将不动产留给孙子女的意愿。民事活动虽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但应当遵从法律的规定,实际上,祖父母将不动产留给孙子女的方式有很多,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多种方式达到此目的。

(作者:刁其怀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房地产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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