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 对商业秘密犯罪条款进行了修改,情况如下: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企业既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犯罪的受害者,也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犯罪的加害人。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被员工或其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则公司企业此时为商业秘密犯罪的受害者;如果公司企业明知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然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比如员工跳槽带入的商业秘密信息,则公司企业此时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犯罪,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可见,公司企业既要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也要防止不经意间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从而构成商业秘密犯罪。
跨境商业秘密流动的合法性
此外,本次刑法修正案还增加一了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即实施这个行为就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无情节严重这个“门槛要求”;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跨境业务的机构、组织和人员要妥善处理好跨境商业秘密流动的合法性问题,业务伙伴、母子公司、跨国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商业秘密交易时,需要进行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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