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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手了:出台法律规定,反制外国通过其法律政策政令打压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次数:900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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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外国政府特别是个别超级大国,通过其国内的法律、政策、政令等法律和行政手段,肆意限制、禁止本国和他国主体进行某些特定投资或贸易等交易,违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或经济制裁。外国主体受到的这种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有违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一种霸权主义的表现,中国的市场主体也深受其害。

为制衡外国法律与措施的这种不当的域外适用,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该办法重申了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遵守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以应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

报告制度: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评估确认:工作机制综合评估该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

发布禁令: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视情况依法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遵守该禁令,但可以书面申请豁免。

索赔:如果当事人遵守禁令认定的该不当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受害者可以向该当事人索赔,但获得豁免的除外。如果当事人通过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该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政府支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相关禁令,因此受到重大损失的,可获得政府必要的支持。

中国开始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措施反击了。

法律原文http://www.cntslawfirm.com/law/info_1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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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论坛第六讲“法的域外适用相关问题”成功举行

2019年11月19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2019年创新论坛第六讲在法学所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私法研究室沈涓研究员以“法的域外适用相关问题”为题作精彩学术报告。本次论坛由曲相霏研究员担任主持人,李庆明副研究员担任与谈人,并由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研究员作总结发言。

沈涓研究员首先界定法的适用的基本含义。从主体论,狭义上来说是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并且以此作出裁判;广义上来说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得到授权之后应用法律处理相关事项。从活动的内容或者范围论,狭义上来说,法的适用是应用法律处理案件;但有些相关成果认为,广义上来说,法的适用还包括管辖和执行。沈涓研究员认为法的适用的基本含义无论是在私法或公法、域内和域外适用时均应该保持一致。

其次,不少学者将法的域外适用理解为“内国法适用于外国人”或者“发生在外国的事项”, 沈涓研究员认为这样的理解并不准确,因为这样的说法并没有指出内国法是在内国或者在外国适用这一关键性要素,不能仅仅因为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就认为是法的域外适用。沈涓研究员认为“内国法适用于外国人”可以分为“内国法在内国适用于外国人”“内国法在外国适用于内国人”和“内国法在外国适用于外国人”三种情况。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而言,第一种情况是法的属地适用,属于法的域内适用;第二种是法的属人适用,属于法的域外适用;第三种情况既不是属人适用也不是属地适用,但也属于法的域外适用。这样的划分与国际私法的发展目标——突破属地原则,使得内国法和外国法得到平等适用离不开的。因为只有突破属地原则,才能实现法的域外适用。所以仅仅认为法的域外适用是“内国法适用于外国人”是不准确的,需要划分内国法在何种情况适用于外国人。如果在内国法院适用,则不是法的域外适用。针对“发生在外国的事项”, 沈涓研究员认为可以分为“在内国法院适用内国法,解决发生在外国的事项或者行为引起的问题”和“在外国法院适用内国法,解决发生在外国的事项或者行为引起的问题”。第一种情况不属于域外适用,而第二种是内国法的域外适用。

此外,沈涓研究员认为“法的域外适用只是公法的域外适用”是不准确的。现实情况是,自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之后,国际私法就逐渐突破了私法的属地适用的束缚,私法得到域外的适用。而公法至今为止,开始出现松动和突破,比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有公法性质的法,逐渐突破,得以域外适用,但这并非普遍现象。另外,沈涓研究员认为尽管从法的适用的广义理解,可以包括管辖,但法的适用的核心仍然是法律具体规定的应用。而且管辖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并不是法的适用本身。沈涓研究员重点分析了美国在孟晚舟案件的做法,认为至今为止,在此案中还未涉及法的域外适用问题;美国还未对此案实际行使司法管辖权,美国依据其内国法主张刑事管辖权而向加拿大提出引渡请求,即使美国能够对此案行使司法管辖权,案件也将在美国法院审理,并适用美国内国法,此种情况只是美国在内国法院适用美国法,并不属于美国法的域外适用,而是美国法的域内适用,只不过美国行使了过度管辖。

最后,沈涓研究员指出法的域外适用是被动的,由一国的冲突规范与连结点的设置决定。沈涓研究员认为真正要加强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的建设,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包括完善国内相关法的体系、创设便利查询外国法的渠道、加强中国法的翻译工作以及培养向国外传播中国法的专业人才。而面对广义的法的适用——管辖与执行,中国应从立法上设置扩大管辖的依据并且确保判决得到承认与执行。

李庆明副研究员也认为应区分法的域外适用与域外管辖问题,并探讨了法的域外适用被误解的原因。他赞同管辖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当然,在管辖权阶段需要适用法律来确定管辖权的存在与行使。目前在国际法领域,除了外交豁免等极少数领域,各国尚未达成普遍的、一致的管辖权规则,故各国有权在不违反国际法的前提下发展自己的管辖权规则。李庆明副研究员解释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混淆的背景。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问题,实际上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交叉、实体法和程序法交叉、公法和私法交叉的领域,因为美国联邦法院需要根据联邦法律来确立事项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还可能借用各州通过的长臂法规确立对人管辖权(狭义上的长臂管辖),并最终还要判断涉案法律是否能域外适用,故容易混淆域外管辖与法律的域外适用。美国围绕安全和经贸、科技及意识形态等领域而发展出适应其政策和目标的规则,美国的法律规则又会随着美国利益的改变和利益集团的游说等因素不断改变。所以应该分领域、分阶段研究美国法的域外适用和域外管辖问题。我们在谈美国“美国法的域外适用”和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时要注意到美国的独特性,比如美国资本和技术输出与“美国人”概念的扩大化、美国价值观的外溢、美国法的传播与美国律师的作用等。

随后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李忠研究员、诉讼法研究室副主任徐卉研究员、国际法研究所何田田助理研究员、国际法研究所国际公法研究室郝鲁怡副研究员、国际法研究所魏妩媚博士后等对报告发言展开热烈的评议、讨论,沈涓研究员和李庆明副研究员也回应了相关问题。

在论坛的最后,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研究员就法的域外适用作了精彩的总结,指出法的域外适用是基于实践的需要,今后应该从国际私法、国际公法以及国内法等多个领域、多个角度构建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加强涉外法治工作。

原文链接http://iolaw.cssn.cn/xsjz/201911/t20191122_5047347.shtml

中国终于出台反制措施,打击美国长臂管辖!美国以后再想搞小圈子对付中国,要好好掂量一下了

董少鹏 证券日报副总编辑,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近日,商务部公布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下称《办法》)。这是中国为了维护国际法框架下的多边互惠合作机制,维护本国发展权益所采取的必要举措,也补上了法律规则上的一块短板。

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有责任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推进国际经济金融合作朝着更加公平普惠的方向发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是对各国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平等互利等国际法一般原则的维护,目的是切断个别国家“长臂管辖”,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过去一个时期,美国时常把其国内法滥用到多边场景,依据国内法把他国企业列入所谓制裁清单,或强行对他国实体实施各种核查。还有一种情况是,美国不经过联合国,单方面宣布制裁某个国家,却推出限制第三国与该对象国从事正常贸易的权力。如此,美国的单边行动异化为多边行动。“不当域外适用”就是“滥用到域外”的意思。阻断他国法律和措施在本国滥用,是一国的主权。出台并实施《办法》,不仅有利于中国自己“维权”,也为各国“维权”树立了样板,为公正合理的多边主义贸易体制注入了正能量。

《办法》明确了负责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应对工作的工作机制、适用范围,规定了报告、审核、申请豁免、政府支持、反制、法律救济等具体内容,同时规定了罚则。工作机制主要依据“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对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予以评估确认。一旦确认属于不当域外适用,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这将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应对这类问题时信号不明确、措施不完善、反制缺合力的情况。

《办法》第三条指出,“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遵守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第十五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不适用本办法”。这清晰表明了中国对国际法的尊重和责任义务担当,也为区分符合国际法和不符合国际法划了一道清晰界限。

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通过一系列决议,要求废除各种对他国企业和个人具有域外效力的单方面法律与措施,呼吁各国不承认、不执行此类法律与措施。但由于霸权主义遗毒依然存在,国际秩序中依然存在破坏多边主义机制、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情况,落实联合国相关决议还需要各国一同努力。

事实上,阻断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国际上有例可循。欧盟、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阻断立法。例如,欧盟(欧共体)于1996年制定了《抵制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效果及行动条例》,并于2018年更新修订。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国与国交往中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同世界其他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一样,反对借有关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损害他国的正当合法权益。出台并实施该《办法》,展现了中国与其他国际社会成员一起维护多边主义的执行力,将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更加公正合理和富有活力。(责任编辑: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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