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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阅读次数:508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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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担保物权多存在于金融借贷领域,是维护社会经济交易秩序、保障金融安全最重要的制度设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对发挥担保物权的社会功能、节约司法资源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近日,洪山法院对该程序实施以来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存在如下特点:

一是申请适用率偏低

 担保物权在借款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尤其以金融借款合同中存在的比例最高。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自20129月实施以来,洪山法院共受理该类案件30件,年均不到5件,而同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则高达3483件,适用该程序的案件还不到整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0.9%

 二是申请人范围集中

 30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中,银行机构作为申请人的26件,担保公司作为申请人的3件,个人作为申请人的1件。银行机构作为申请人的案件多为被申请人贷款购买商品房引发的纠纷,担保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案件系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而引发的纠纷。因此,该类案件多与银行金融借贷业务相关,目前还没有出现民间借贷通过该程序实现债权的案件。

 三是诉讼费交纳标准存在争议

 该类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标准在《诉讼费交纳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申请人均主张以特别程序按件收取,而实际操作中虽有按照特别程序按件收取的情形,但大多将其作为财产案件按申请标的额收取申请费,增加了申请人诉讼负担,制约了该程序的作用发挥。对此,可参照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收取办法统一该类案件申请费交纳标准,提高当事人选择该程序的意愿,促进符合条件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该程序进行处理,推动金融借贷纠纷高效化解。

 四是案件裁判尺度有待统一

 受理的30件案件中,已审结29件,其中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案件22件,准予撤回申请的4件,裁定驳回申请的3件。裁定驳回申请的3起案件,驳回理由均为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调研发现这3起案件均为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认为担保债权的具体金额有误。而同样在22件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案件中,也有5件案件当事人提出过类似异议,但未被采纳。这说明法律规定的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争议的审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由于该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对此进一步明确,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冉超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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