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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以物抵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整体拍卖款应区分受偿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1日    阅读次数:290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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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是否及于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整体拍卖或以物抵债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抵押权应如何分别受偿;执行法院将以物抵债裁定整体房产抵偿工程款,是否损害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

基本案情:上海仲裁委裁决南某能源公司支付仲某公司工程款106902029.33元,仲某公司对某能源大厦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中,上海一中院查封某能源大厦12套房产,经淘宝网一拍9236万元、二拍7394万元均流拍。仲某公司愿以二拍流拍价抵债,上海一中院遂裁定将案涉房产作价7394万元交付仲某公司抵偿债务。另查明,某银行上海分行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权,上海金融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可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银行提出异议,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仅及于建设工程,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物抵债损害其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上海一中院 initially 驳回银行异议,上海高院复议后撤销并发回重新审查。上海一中院重审作出(2024)沪01执异78号执行裁定,撤销(2021)沪01执555号之二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仲某公司申请复议,上海高院(2024)沪执复76号执行裁定驳回,维持重审裁定。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在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效力边界。民法典第807条规定,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该权利为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其对象限于施工者劳动及材料形成的建设工程部分,不及于建筑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法典第397条确立房地一体抵押规则,银行对建筑物抵押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故银行可就土地使用权价值优先受偿。执行中整体拍卖或整体以物抵债时,拍卖款往往混合工程价值与地价,必须区分建设工程对应价值和土地使用权对应价值,由工程款优先权人和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民诉法解释第490条允许无法拍卖变卖时以物抵债,但前提是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法院径行将整体房产作价抵偿仲某公司工程款,实质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也取得优先地位,损害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故应予撤销。

裁判规则可归纳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于抵押权,但仅及于建设工程本身;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可就土地使用权价值优先受偿;整体处置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时,应区分价值并分别受偿;以物抵债不得损害其他优先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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