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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未如实告知既往症既往病史,仕科旸律师帮助重疾险索赔成功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1日    阅读次数:413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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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03月31日,投保人董某通过网络为母亲即本案原告杨某投保了“微医保·重疾险”,原告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费1650元,保险期间2018年03月31 日00时- 2019年03月30日24时,适用条款《泰康在线个人重大疾病保险(D款)条款》。

2019-2022年期间,投保人为原告连续投保了该保险,保险期间直至2023年03月30日24时,适用条款《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

原告于2022年7月入院武汉协和医院肝胆外科,病理诊断为“(肝左叶)中分化胆管细胞癌;癌组织侵及肝被膜(未突破);癌旁未检出明确脉管及神经侵犯;肝脏手术切缘未见癌累及;周围肝组织呈慢性炎症改变(分级分期: G1S1)及中度脂肪变性(40%细胞,主为大泡性脂肪变性)。免疫组化染色示肿瘤细胞:CK7(-),CK20(散在-),CDX2(-),villin(-),PAX8(-)。”。原告于2022年08月出院,出院诊断:1、中分化胆管细胞癌2、肝囊肿。

2022年8月3日,投保人向被告人提交了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2022年8月17日,被告以“被保险人投保前肾癌,子宫癌前病变,而在投保时未告知”为由,拒绝了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并解除被保险人杨某名下保险合同。

处理结果

作为原告代理人,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被告拒绝赔付原告保险金的理由并不充分。原告律师就被告是否进行了充分清晰的保前询问,原告未如实告知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率或承保决策,原告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既往病史或隐瞒病史是否与申请理赔的病症保险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等等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了专业法律意见。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被告同意了原告的理赔要求,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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