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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共有财产还是赠与?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3日    阅读次数:341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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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房产,并且出于各种考虑,将房产登记在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名下,那么在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

通常认为,房产这样的不动产归属以房产登记为准,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该房产的产权人。但在处理夫妻离婚时的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根据产权登记认定房产的归属。

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的真实意思是使未成年子女成为该房屋产权的权利人,因此,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

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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