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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2日    阅读次数:213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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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的申报和确认是保障债权人能够获得公平清偿的重要制度。债务人、债权人与管理人对于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数额及是否应予偿还等内容发生争议并引起诉讼的,属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是指债务人的职工对于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所列清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上述清单记载的费用数额及相关事项的民事诉讼案件。职工破产债权具体包括债务人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债权的民事诉讼案件。有担保人的债权,担保人对于债权表记载的与其有关的事项也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均涉及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和第58条第3款的规定。上述两款规定分别适用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

应当注意,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无需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调查列出清单,职工作为原告,对于清单所列事项可以提起诉讼。

对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注意可以区分为两类,一是债务人起诉;二是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起诉的,应将受到异议的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起诉的,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是否记载自身债权及记载内容有异议的情形,也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情形。两种情形均可以将债务人列为被告,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对他人债权有异议的,被记载的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湖北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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