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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继承律师讲座 遗嘱的法定形式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6日    阅读次数:184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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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法的遗嘱形式有以下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了的遗嘱称为公证遗嘱。公证遗嘱虽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唯一形式,但经过公证的遗嘱,真实性最强,且不易被伪造,法律效力最高。公民如要确保死后能按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同时避免死后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最好选择公证遗嘱形式。

(2)自书遗嘱。它是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由于自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本人书写的,因而最能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易伪造和发生错误,也便于保密。对于自书遗嘱,法律规定是较严的。《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公民在生前没有书写正式遗嘱,而在遗书中涉及死后其个人财产如何处分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指出: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又要立遗嘱时,可以请求他人代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 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的方式之遗嘱,由于具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等缺点,各国对口头遗嘱的条件予以严格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遗嘱继承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根据《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见证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此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单单是指继承人、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与继承人有债务债券关系的人以及与继承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在此列。因此,遗嘱见证需由专业的律师以法定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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