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教育培训机构以“全托管”“包毕业”“包通过”为宣传噱头收取费用后,长期不安排学习考试、擅自变更专业、未代缴学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教育咨询公司无办学许可证从事自考学历辅导,所签协议是否无效;机构虚假宣传“名师直播”与实际提供“录播课程”严重不符,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并适用三倍赔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2023年2月,原告袁某通过网上广告联系到武汉某教育公司,先后与该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一是《在线网络课程报读协议(自考学历辅导)》;二是《高等学历教育服务协议(专科)》,公司承诺2年内顺利通过所有科目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原告按约支付了费用。然而被告收款后三年多未安排原告学习、考试,更未兑现毕业证承诺。原告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何某要求退费,对方反而要求继续缴纳“论文写作托管费”等额外费用,原告拒绝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裁判结果:本案开庭后,两被告同意退还绝大部分款项,双方达成调解书结案。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多个典型法律问题。
第一,关于《高等学历教育服务协议》的违约责任。被告收取学费后三年多未安排学习考试、未代缴学费、擅自变更专业,致使原告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被告应当承担退还学费等违约责任。
第二,关于《在线网络课程报读协议(自考学历辅导)》的效力。被告作为教育咨询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即从事自考学历辅导,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关于“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无办学资质从事教育培训,且存在虚假宣传的,法院可认定教育培训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被告在协议和宣传中承诺“自考学历辅导”等,误导原告以为其具有合法培训资质,且宣传“名师直播”与实际提供“录播课程”严重不符,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关于教育培训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但已有裁判认定培训机构虚构教学资质、伪造教学成果等欺诈行为可适用三倍赔偿。
第三,关于被告二的连带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承担证明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本案提醒消费者:选择学历提升机构时应核实其办学资质,切勿轻信“包过”“全托管”等承诺;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条款,留存宣传材料、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遇到纠纷可依据《民法典》主张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如构成欺诈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同时可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