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湖北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ST凤凰被申请破产重组的一点看法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7日    阅读次数:4828    复制链接   
分享到:

刚刚看到网上报道说,“*ST凤凰的两个小债权人珠海亚门节能产品有限公司和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分别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ST凤凰进行破产重整,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其债权。 ”作为组织过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专业律师,我的心情是比较复杂的。

作为律师团队主要成员,我参加了天颐科技(600703,现更名为三安光电)、天发石油(000670,现更名为s舜元)以及江湖生态(400027的破产重整法律程序,对中国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破产重整模式,相关股权、资产、债务、管理、人员、业务等重组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并持续追踪研究中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相关案例。

已经完成的破产重整案例,不论是上市公司的还是非上市公司的,都各有特色,有的还进行了大胆创新,因为中国现行的破产重整制度还不甚完善,这给破产重整律师提供了很大的发挥和创新空间。

几乎是每一例破产重整都会招致不同利益者的非议,甚至诉讼,仔细想来也不奇怪,因为破产重整要在短期内解决破产企业即债务人几乎所有的矛盾,包括普通债权人、金融债权人、小股东、控股股东、员工等各方矛盾,其难度可想而知。

关于“*ST凤凰破产重整,我想说的是:

1、破产重整要涉及到普通债权人、金融债权人、小股东、控股股东、员工等利益关系方,还要涉及到地方政府、法院等国家机关,处理好这些关系是破产重整顺利进行的前提。

2、破产重整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非常复杂的业务。破产重整的策划者一定要充分了解债务人及相关各方的情况,制定完善的破产重整工作方案,包括后期涉及的相关重组方案预案,为破产重整工作预留足够的操作空间。

3、破产重整工作的决策者应充分审视拟破产企业的情况,综合平衡各方利益,真正策划一起兼顾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各方共赢的破产重整。对没有足够进行破产重整价值的企业,直接进行破产处理,防止金融债权及其他债权人遭受更大损失,阻止社会资金重复低效率运转;同样,对具有较好品牌、无形资产、技术工人、销售渠道等的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应力促其破产重整成功,把各方利益损失降至最低。企业破产重整本应该是一项单纯的经济和法律事务,除国企破产重整外,政府本不应干涉企业的市场行为。但现实情况是,不论是国企还是民企破产重整,地方政府几乎都强力介入企业破产重整,实乃有违市场经济的法治经济本质。因此,在此情况下,地方政府在服务地方企业破产重整时,应采取理性中立的态度,防止为了某项公利或私利,采取极左或极右的态度,以避嫌。

4、破产重整工作离不开一个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团队。具有破产重整经验的律师和会计师,可以帮助破产重整管理人准确把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充分调查债务人法律和财税问题,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协助设计针对性破产重整方案,协助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促进破产重整工作顺利进行,化解各方矛盾等。

 

刘忠洲  湖北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湖北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谈相关证券立法和索赔问题 下一篇:公司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作用及意义

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