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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劳动合同骗签工作签证入境,组织者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1日    阅读次数:4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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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行为人组织外籍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劳动合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Z字工作签证入境我国,形式上持有有效签证和居留许可,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偷越国(边)境”,进而能否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2022年至2023年,外国籍被告人尤某斯伙同他人在境外物色有意入境中国的外籍人员,商定费用并收取部分款项,利用境内注册的三家无正常业务、零税务申报的空壳公司,虚构外籍人员B某、C某、K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帮助三人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三人凭该通知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Z字工作签证,持签证入境后由尤某斯陪同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许可,获得约一年境内居留资格。三人未实际在上述公司工作。

裁判结果: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2023)沪0107刑初1143号刑事判决,认定尤某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驱逐出境。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武汉千思刑事律师解读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组织或者组织人数众多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释〔2012〕17号第六条第四项明确,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应认定为“偷越国(边)境”。本案难点在于签证和居留许可表面合法,但取得许可的基础事由虚假。裁判规则采取实质审查,以是否合法取得许可为判断标准:空壳公司、虚假劳动合同、未实际工作,说明入境及留境事由虚假,持证入境仍属偷越。尤某斯负责物色人员、设立公司、联络、骗证、陪同办证,起策划指挥主导作用,并以公司化、规模化方式多次提供全流程服务,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构成要件,且属多次组织,应从严惩处。问题延伸在于形式合法不等于实质合法,企业虚构用工材料为外籍人员骗办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可能引发刑事风险。辩护人思路可围绕主观明知、是否具有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组织与一般协助的区分、次数和人数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虚假事由与入境目的的因果关系、量刑情节及驱逐出境适用等展开;对仅提供材料帮助、未主导控制者,应审查是否达到组织犯的支配程度,避免客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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