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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0日    阅读次数:53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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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将共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另一方,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并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

基本案情:刘某坤与陈某贤原系夫妻,2019年1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约定登记在陈某贤名下的案涉房产所有权归陈某贤所有,并载明双方无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对外负债由负债方自行承担。2018年11月30日,刘某华因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仲裁,韶关仲裁委于2019年12月18日裁决刘某坤向刘某华支付租金、使用费及违约金共计约108万元。裁决生效后刘某华申请执行。2021年3月,陈某贤对执行其名下房产提出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该房产。刘某华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许可执行该房产中属于刘某坤的50%份额。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刘某华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准予在109.002111万元范围内执行案涉房产50%份额中属于刘某坤的部分用以偿还刘某华的债权。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债权人撤销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衔接,以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能否阻却强制执行。根据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债务形成于刘某坤与陈某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坤在离婚协议中将共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50%份额无偿转让给陈某贤,直接减损了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以离婚协议签订时间早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间为由驳回撤销请求,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需特别指出的是,撤销权的成立并不以“恶意串通”为前置要件,债权人只需证明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行为且影响债权实现即可。在离婚协议中无偿转让财产份额的条款被撤销后,该份额即回归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判决执行共有房屋中50%的份额。实务中,法院还会综合考量债务形成时间与离婚时间的先后、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有正当理由、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合理等因素,以判断是否存在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形。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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