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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案:短视频炫富暴露高消费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司法拘留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05日    阅读次数:62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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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抖音账号公开显示高档餐厅消费、饮高档白酒、自驾游等行为,能否认定其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辩称消费由他人买单、属纯获利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基本案情:2018年9月,王某将名下房屋出售给金某,后无法交付房屋且拒绝返还购房款。金某诉至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并依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珲春法院对王某作出(2020)吉2404执889号限制消费令。2023年,金某举报王某抖音账号发布日常享乐视频,内容涉及高档餐厅消费、喝高档白酒、开车自驾游等。王某辩称视频消费均为他人买单,自驾游实为送孩子上大学,发抖音只为炫富吸引眼球、走网红路线。

裁判结果:珲春法院认为,王某抖音视频均为第一人称视角,其无法证明相关消费均为受惠行为,高消费行为违反限制消费令。2023年3月6日,该院作出(2023)吉2404司惩4号拘留决定书,对王某拘留15日。王某未申请复议。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难点在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传统查控难发现高消费,但网络公开视频成为执行线索和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自然人被执行人在限制消费后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也不得旅游、度假。王某视频显示的高档餐厅、高档白酒、自驾游等,已超出其向法院报备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若主张消费系他人买单或纯获利益,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结合第一人称视频和消费水平,可认定其本人违反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三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限制高消费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经查证属实可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不构成情节严重,故法院依法拘留15日。裁判规则可归纳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不等于可高消费;网络公开炫富视频可作证据;被执行人不能证明消费为纯获利益的,应认定违反限制消费令,可依法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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