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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推打女店主遭酒瓶反击,山东高院再审认定防卫不属互殴并撤销治安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05日    阅读次数:69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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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张某用啤酒瓶致刘某头部受伤的事实是否清楚,张某的反击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是否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基本案情:张某系某美食饭店经营者。刘某酒后到店,用桌边磕啤酒瓶盖,张某怕磕坏桌面而制止,刘某不满,摔酒瓶、辱骂并推搡张某,双方争执厮打。张某两次扔空啤酒瓶还击,二人倒地,刘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桓台县公安局认定双方互殴,对刘某以寻衅滋事拘留六日,对张某以殴打他人拘留五日并罚款200元,罚款已缴,拘留未执行。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再审申请被驳回。检察监督后,山东高院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桓台县公安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行再66号行政判决撤销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行终9号行政判决、桓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1行初64号行政判决,并撤销桓台县公安局桓公(马)行罚决字[2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难点在于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外观相似,治安处罚中易“唯伤害结果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但依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时,仍须查清行为性质。依据《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为免受正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事先挑拨、故意挑逗或互相斗殴除外。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九条要求主客观相统一,综合案发起因、冲突升级过错、是否使用或准备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暴力、是否纠集他人等判断。本案中,刘某酒后滋事,经制止后摔瓶、辱骂、推搡,明显过错在先;冲突约40秒内突然激烈,张某无升级过错;刘某年轻男性、身高约1.8米,张某中年女性、身高约1.6米,力量对比悬殊;张某随手拿酒瓶还击,酒瓶未碎裂即甩飞,攻击力有限,未超必要限度。因此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桓台县公安局仅以刘某轻微伤后果认定张某殴打他人,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判规则可归纳为:治安管理处罚领域同样应适用正当防卫规则,不能仅看损害后果,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准确区分防卫与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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