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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购房手续未实际控制房产的受贿罪既遂与未遂认定

Post:2026年08月27日    Views:118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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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受贿人收受行贿人购买的房产,行贿人以其本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价款后仅将购房手续交付受贿人,受贿人因担心房产“太扎眼”一直未领取钥匙、未装修入住,后因组织谈话而退还购房手续,在此情形下该笔受贿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关键在于受贿罪既遂标准应采用何种判断规则,以及受贿人对涉案房产是否构成“实际控制”。

基本案情:被告人仇某江曾任吉林省长春市某区某乡党委书记、某区委常委、副区长等职。2006年至2017年间,仇某江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94.5093万元。其中,2012年仇某江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王某辉承揽土方工程,2013年9月收受王某辉为其购买的某小区9栋401室及两个车位,价值合计425.3747万元。王某辉以本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合同价款、维修基金等,后将购房手续交给仇某江之妻黄某,并告知房屋钥匙在物业处,可随时领取、装修入住。仇某江认为房子太大“太扎眼”,一直未领取钥匙和装修入住,但未放弃收受意图。2016年仇某江受到组织谈话,因害怕事发而安排黄某将购房手续退还王某辉。此后王某辉与妻子付某影离婚,将上述房产及车位分割给付某影,付某影于2019年办理了产权登记。

裁判结果: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1)吉0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仇某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认定收受王某辉涉案房产和车位系未遂。仇某江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2024)吉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刑事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受贿罪系财产性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犯罪是否既遂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贪污罪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受贿罪与贪污罪同属财产性职务犯罪,实践中均以此为标准。对于以不动产为贿赂对象的案件,不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为既遂标准,而应判断受贿人有无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对“实际控制”标准的精准把握,具体可从两个层面分析:第一,法律控制层面。王某辉以本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价款,购房手续显示的权利主体为王某辉而非仇某江。仇某江虽持有购房手续,但若无王某辉配合,无法要求将房产和车位变更登记至其本人或指定第三方名下,故仇某江对涉案房产和车位未实现法律上的控制。第二,事实控制层面。王某辉虽告知仇某江可随时到物业领取钥匙并装修入住,但仇某江因认为房子太大“太扎眼”而一直未领取钥匙,亦未装修入住,涉案房产和车位长期处于空置状态,直至2016年因组织谈话后退还购房手续。仇某江未通过占有、使用等方式对涉案房产和车位实现事实上的控制。

关于犯罪形态的定性,本案还涉及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问题。仇某江虽与王某辉达成收受房产和车位的合意,并通过收受购房手续等行为着手实施受贿犯罪,但其在受到组织谈话前一直未放弃收受意图,只是在等待合适、安全的时机;其最终放弃收受系因受到组织谈话后担心受贿事发,属于“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这一认定准确区分了因外部压力被迫放弃(未遂)与主动自愿放弃(中止)两种情形,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

从相关裁判规则来看,实践中对于收受房产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受贿案件,通常不以登记为既遂标准,而是以是否实际取得和控制为判断依据。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受贿人不仅未办理过户登记,甚至连基本的占有、使用行为均未实施,房产始终处于空置状态,且购房手续显示的权利主体为行贿人本人,受贿人无法单方实现法律上的控制。此种情形下认定未遂,既符合“实际控制”的既遂标准,也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契合。

对于辩护实务而言,本案具有以下启示:在受贿案件中涉及不动产收受的,辩护人应重点审查受贿人是否对涉案财物实现了实际控制,包括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处分权能。若受贿人仅收受购房手续、钥匙等象征性物品,但未实际入住、未办理过户登记、未对房产进行任何形式的支配,且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进一步实现控制的,可主张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需注意,若受贿人已实际入住、出租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支配,即使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仍可能被认定为既遂。此外,还需仔细甄别行为人放弃收受的真实原因——若系因被调查、组织谈话等外部压力而被迫放弃,属于未遂;若系主动自愿放弃,则可能构成犯罪中止,二者在法律后果上存在差异,辩护人应结合在案证据准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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