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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4日    阅读次数:155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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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被告人在网络上散布“大熊猫被虐待”等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否达到了“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进而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争议的难点在于:网络空间中的造谣传谣行为,其危害后果既体现为网络秩序的混乱,也可能延伸至现实社会公共秩序,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如何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所在。

基本案情: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被告人白某红、徐某为扩大直播影响力、增加人气,在明知相关信息不实的情况下,使用网名“大辽皇后”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以在线直播、发布短视频等方式,散布某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虐待大熊猫、对大熊猫“电击取精”和利用大熊猫谋取经济利益等虚假信息,并虚构相关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查处的事实,煽动不明真相的网民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投诉、举报、辱骂。其中白某红负责直播出镜、发布视频等主要工作,徐某主要负责直播管理等辅助性工作。经统计,二人共网络直播180余次、发布短视频90余个,累计观看、浏览量为545054次,短视频总评论数9521次、点赞数46404次、转发数1245次。其行为导致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某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滋扰,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及声誉,并造成大熊猫人工繁育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停滞。二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川0181刑初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白某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千思刑事律师解读

本案对于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的难点在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要件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实践,认定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当结合虚假信息内容、传播度以及对现实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具体而言,应当综合考虑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双重维度,即结合造谣传谣行为直接通过网络平台传播扩散的规模、范围和影响,以及虚假信息对生产、生活、工作、科研等现实领域的实质影响程度进行整体判断。《刑事审判参考》第964号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网络诽谤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仅指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等造成的网络秩序混乱,同时也要求造成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关于相关裁判规则,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解释》第二条对构成网络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以“网络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等情形,作为认定网络寻衅滋事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参考依据。但需注意,仅凭网络传播数据尚不足以单独定罪,还必须考察是否对现实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实质性的严重影响。

从问题延伸的角度来看,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存在竞合与区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仅针对关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四类虚假信息,而网络寻衅滋事行为针对的虚假信息并未区分信息类型,但强调“起哄闹事”的行为特征。此外,关于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以及“公共秩序”是否包括网络秩序的争议,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但主流观点认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辩护人思路而言,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辩护:第一,入罪标准之辩——强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仅需要网络秩序的混乱,更要求对现实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若仅有网络传播数据而无现实危害后果,则不宜认定为犯罪。第二,“谣言”性质之辩——若传播内容并非虚假信息而是真实情况,则不构成本罪,因此需要对信息真伪进行核实。第三,主观故意之辩——需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散布,若行为人误以为真或无传播故意,则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第四,从犯地位之辩——对于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被告人,可主张认定为从犯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对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系初犯等情节,可依法请求从轻处罚。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虚假信息极具煽动性的内容、超过54万次的传播量以及对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正常工作和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造成的现实严重影响,依法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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