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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商家、消费者之间的合同纠纷与管辖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18日    阅读次数:210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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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否能够约束消费者与入驻商家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商家主张应适用该协议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消费者则坚持在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这一争议的难点在于,电商平台的服务协议通常以格式条款形式呈现,消费者在注册时点击同意即视为接受,但该协议的法律效力范围究竟及于哪些法律关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1日,宋某东在深圳市某电子公司开设的天猫网店购买了七台平板电脑,货款共计7429元,商品邮寄至其指定的收货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2019年6月,宋某东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某电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争议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认为快递运输方式下,货物交付承运方地点为履行地,故合同履行地亦在深圳。青羊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商家不服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川0105民初8659号民事裁定,驳回某电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某电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川01民辖终79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从法律适用层面分析,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第一,关于《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范围。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平台公司与用户之间就平台服务合同纠纷所作的管辖约定,其缔约主体是平台运营方与注册用户,而消费者与入驻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另一独立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平台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不能当然约束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这一裁判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共识——消费者与签约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平台运营商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二者不可混同。

第二,关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本案适用2017年施行的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宋某东通过信息网络下单,商家通过邮寄方式交付商品,宋某东指定的收货地成都市青羊区即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本案的裁判要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往往约定在平台所在地法院诉讼,对于广大异地消费者而言,异地诉讼意味着高昂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客观上可能成为维权的障碍。本案明确区分了平台服务合同关系与买卖合同关系,保障了消费者在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体现了对消费者诉讼便利权的保护。相关裁判规则还指出,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消费者可主张该协议无效。

综上,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与商家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时,不应受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中管辖条款的约束,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则——消费者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收货地法院起诉。这一规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便利的诉讼途径,也是司法实践对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问题给出的明确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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