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即被征收,赠与方能否以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撤销赠与?征收补偿款应归赠与方所有还是归子女所有?
基本案情: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2000年12月28日出生)所有,王某飞负责抚养王某某至其工作止。但案涉房屋一直登记在王某飞名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0年9月,该房屋被政府征收,王某飞领取了全部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王某某当时为在校研究生。2017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飞曾向王某某转账共计259208元。王某某向王某飞追索房屋征收补偿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飞向王某某给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及相应利息。王某飞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裁判结果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效力及征收补偿款的归属问题。
首先,关于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法院生效裁判指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有机整体,涉及的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等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徐某华与王某飞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王某飞主张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已在离婚协议中作出赠与王某某的意思表示,离婚后不得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该赠与条款。这一裁判规则区分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与普通民事赠与合同:普通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作出的一揽子安排,具有身份关系的特殊属性,不能简单适用任意撤销权制度。
其次,关于房屋被征收后补偿款的归属问题。案涉房屋因征收而灭失,转化为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法院认为,该征收补偿利益应归王某某所有。这一认定遵循了物权法上代位物(或称代偿物)的原理,即赠与物因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作为原赠与物的代位物,归属于受赠人。因此,即使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子女基于离婚协议对房屋享有的权益并不因此消灭,房屋被征收后所获补偿款亦应归子女所有。
最后,关于王某飞主张扣减其已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的问题。法院未予支持,认为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是其作为父亲关爱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体现,与其应支付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是不同性质的款项,不应相互抵扣。这一认定也明确了抚养费义务与财产赠与义务的区分,避免了赠与方以履行法定义务为由减损受赠人基于赠与合同享有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