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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明知负债仍转让房产且不能证明合理有偿的,债权人可撤销该转让行为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16日    阅读次数:204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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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房产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行为是否构成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本案的审理难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系亲属关系,交易约定为有偿转让但债务人未能提供购房款实际交付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该转让行为的性质;其二,房产转让行为发生于2020年10月,而债权人于2023年3月才提起撤销权之诉,起诉是否已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这两个问题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撤销权能否成立。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6日,被告某石油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严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被告王某甲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因某石油公司未偿还借款,严某于2021年诉至莱阳市人民法院,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判决,判令某石油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王某甲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某石油公司与王某甲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在上述借款发生之后、诉讼提起之前,2020年10月26日,被告王某甲与其妻王某乙将其名下位于莱阳市某小区的两处房产以127.4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查,王某甲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王某丙系亲兄弟关系,某石油公司系王某甲一人独资的有限公司。2021年8月12日,法院在审理借款纠纷案件期间,依严某申请查封了上述已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严某在借款纠纷判决生效后,得知涉案房产系王某甲、王某乙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转让至第三人名下,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裁判结果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2023)鲁0682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将其名下的涉案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二、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上述房产登记恢复至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名下;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某石油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不动产交易将房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债权人以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主张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房产交易是否实际交付购房款、债务人是否缺乏偿付能力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债务人不能证明该不动产系合理有偿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债务人转让不动产的行为。

本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其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虽然王某甲、王某乙与第三人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为有偿转让,但鉴于转让方与受让方法定代表人之间系亲兄弟关系,且涉案房产为住宅,法院认为被告王某甲与王某乙依法应当提供购房款已经实际交付的证据,但被告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足以认定该房屋交易行为系合理有偿转让。这一认定体现了在亲属间不动产交易中,债务人与第三人应当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不能仅凭书面合同即认定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其二,关于债权损害要件的认定。在借款纠纷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且经查某石油公司、王某甲作为被执行人存在大量执行案件,缺乏偿付能力。据此,法院认定涉案房产转让行为在客观上影响到原告债权的实现,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其三,关于除斥期间的认定。本案中,虽然房产转移登记的时间是2020年10月26日,2021年8月12日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该房屋已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法院认为不能以此推定原告在此时已明知该房产系由被告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的事实。借款纠纷判决于2022年6月16日生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申请网上立案,法院认定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发现转让行为并及时提起诉讼,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这一认定明确了除斥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起算时点,应当以债权人实际知晓撤销事由为准,而非以财产转移登记的客观时间为准。

本案指导意义: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行为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及时提起诉讼;同时,在涉及亲属间不动产转让的案件中,债务人未能举证证明交易真实性与合理性的,法院可依法撤销该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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