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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骚扰女童遭家长制止致九级伤残案,看民事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10日    阅读次数:124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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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刘某甲制止张某文骚扰其女儿及侄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其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而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3日凌晨0时许,刘某甲的女儿刘某乙(11岁)与侄女邓某某(11岁)在某小区附近等待刘某丙时,饮酒后的张某文对两名女童进行言语骚扰,要求二人陪其喝酒唱歌。女童告知自己系未成年人后,张某文并未停止,甚至称可以出钱。女童拒绝后躲避,张某文离开。随后女童与刘某丙会合,张某文再次出现并对女童实施骚扰,还伸手触碰刘某乙,刘某丙与之争吵,张某文威胁要喊人打刘某丙。约一分钟后,张某文在小区内部道路第三次骚扰三人,刘某丙伸手阻挡。此时下楼的刘某甲见状,上前扇了张某一巴掌并推了一下,双方发生扭打,刘某甲将张某文推倒在地后报警。张某文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该伤情系其既往伤与刘某甲行为共同作用形成,参与度为45%-55%。张某文起诉要求刘某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万元,经审理认定其合理损失为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文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文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为保护本人或他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侵害行为人采取的制止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第三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

本案认定正当防卫的难点在于:第一,张某文的骚扰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法侵害”。法院认为,深夜时分对未成年女童反复纠缠、骚扰并伴有伸手触碰,已对人身权利构成现实不法侵害。第二,刘某甲制止时张某文的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法院查明张某文在约10分钟内先后三次实施骚扰,刘某甲下楼时其正在第三次纠缠,不法侵害处于持续状态。第三,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法院指出,不能简单以防卫造成的损害后果来评判,而应从侵害与防卫两方面综合判断。本案中,事发深夜、地点偏僻,张某文系成年饮酒男性,对方为女性且含两名未成年人,力量对比悬殊;刘某甲仅扇了一巴掌、推了一下,张某文倒地后即停止,手段克制。虽然造成九级伤残,但该后果与既往伤共同作用形成,且所保护的女童人身权利与所侵害的张某文健康权益属同一位阶,利益相当。

本案裁判规则明确:持续骚扰属于可防卫的不法侵害;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的防卫行为可从宽认定;正当防卫成立即完全免责,不法侵害人无权索赔。该判决有力纠正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观念,向社会传递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鲜明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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