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运营的“去水印解析器”微信小程序,以“技术中立”原则为由抗辩,主张其使用的公开解码技术仅协助用户从公开链接获取无水印视频,未影响平台正常运营。然而,该去水印功能未经许可,突破了短视频平台为保护原创内容设置的水印机制和下载限制,帮助用户绕过原创保护体系。法院需要判断的难点是:一项技术工具在同时具备合法与潜在侵权用途时,经营者以“技术中立”为由主张免责的审查标准应如何把握;以及当技术提供者主动针对特定平台进行宣传推广时,其行为是否已超出中立技术服务的范畴。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分享平台,构建了包含自动添加水印(含平台标识、名称及视频制作者账号)、允许原创作者自主选择是否允许下载、提供投诉举报途径等在内的原创保护体系。被告重庆某商贸公司研发、宣传并运营“去水印解析器”微信小程序,可实现对多个网络平台内视频去除水印,其宣传页面带有原告平台标识并提供了去水印视频教程。另一被告成都某科技公司系该小程序去水印服务的收款主体。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其平台知名度,寄生于平台为视频搬运提供技术支持,破坏了原创保护机制,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明确了“技术中立”抗辩的审查标准。
关于法律适用,本案适用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该款被称为“互联网专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其中第四项为兜底条款。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对“互联网专条”进行了细化和扩充。本案被诉行为不属于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所明确列举的情形,但符合“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要件,适用第四项兜底条款予以规制。
关于“技术中立”原则,其源于美国“索尼案”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核心含义是:若一项技术具有商业上重要的非侵权用途,则即使被用于侵权,技术提供者也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然而,该原则的适用有其边界。本案裁判确立了双重审查标准:其一,经营者提供技术是否具有正当性,即是否明知或应知技术可能被用于侵权,是否有引诱侵权的意图或行为,是否主动干预技术使用者的行为;其二,经营者能否证明其提供的技术除侵权外,还具有实质性的合法用途。经营者提供技术不具有正当性,且该技术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对“技术中立”抗辩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在宣传页面使用原告平台标识并提供去水印视频教程,指向性明确,诱导、帮助他人侵犯原告及视频制作者合法权益的意图明显。被告未能证明案涉小程序具有重要的合法商业或生活用途。去水印功能本质上割裂了视频作品与创作者及平台的联接,如不加制止将打击原创者积极性,减损平台的经营性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被告以“技术中立”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
本案确立了如下裁判规则:技术中立并非绝对免责事由,评价的对象不是代码本身,而是技术的设计意图、部署场景、商业逻辑与实际效用。当一项技术服务以破解他人合法技术屏障为商业模式,以特定平台为目标进行宣传推广,并通过会员收费等方式直接获利时,便不再属于中立的网络技术服务。该案为同类短视频去水印、视频搬运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也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划定了合法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