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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学合同纠纷: 如何设置备位诉讼请求

Post:2026年08月05日    Views:40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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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研学营参营合同无效并返还费用,被告主张行程变更为客观免责事由。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原告能否在主张合同无效的同时,预先提出合同有效情形下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此种备位诉讼请求是否违反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法院应否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可以提出备位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胡某妮、范某凤与三明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某跆拳道馆签订《2023年清北名校学霸励志全国中小学研学营参营合同》,约定行程包含走进清华、北大、故宫、中国军事博物馆、榫卯动手课等内容,原告支付费用4901.5元。实际行程中,上述四个科目分别被改为清北艺术博物馆、景山公园、中国汽车博物馆、七九八艺术文化街。原告认为两被告未取得旅行社资质即开展研学旅行,违反《旅游法》强制性规定,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费用并赔偿三倍经济损失。两被告辩称清华北大不对外开放、故宫预约爆满属于客观免责事由。

裁判结果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15.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主动释明下备位诉讼请求的制度实践,体现了民事诉讼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

关于备位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条仅要求诉讼请求具体,并未禁止原告就同一法律事实提出备位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的主位诉请以合同无效为基础主张返还费用,备位诉请以合同有效为基础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两项诉请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先后顺位清晰,不构成滥用诉权。

关于法院主动释明的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36条明确,法院在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应就合同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引导其完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第十一条亦规定,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可向原告作出相应释明。本案中法院主动释明并允许原告补充备位诉请,符合上述规范精神。

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两被告未取得旅行社资质,违反《旅游法》强制性规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若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且合同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可认定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本案中被告违法行为已通过行政处罚予以制裁,认定合同有效更符合公平原则。

关于违约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两被告擅自变更四个核心研学科目构成违约,法院结合市场实际情况酌定损失为2615.5元。

本案的裁判规则为: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中,原告未就合同有效提出备位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主动释明并允许其补充;经审理认定合同有效的,应对备位诉讼请求一并审查裁判。这一规则有效避免了“一案结而多案生”,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为同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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