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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止付令是否构成独立保函开立人迟延付款的免责事由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28日    阅读次数:160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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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保函开立人所在国法院发布的临时止付禁令,是否构成保函开立人迟延支付独立保函款项的免责事由。具体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外国法院止付令对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约束力;二是该止付令能否构成URDG758第26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公平原则下的免责事由。此外,若构成违约,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应以何种币种及利率标准计算,亦为双方争议焦点。

基本案情:2018年3月5日,意大利某银行上海分行根据CX公司申请,向中国某集团公司开立了G560号不可撤销无条件履约保函,约定保函开立人在收到受益人书面要求后五天内支付不超过9887598.89科威特第纳尔的款项,受益人无需就索赔要求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保函明确适用URDG758规则。后CX公司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违约并终止合同,中国某集团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意大利某银行提交了相符的付款请求。意大利某银行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任何不符点,却于2018年12月5日即保函约定的最后支付日回函,称因意大利拉文纳普通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发布临时止付令而拒绝付款。2019年3月8日该止付令被撤销,意大利某银行于2019年3月28日完成付款,中国某集团公司于2019年4月2日收到款项。中国某集团公司遂起诉要求赔偿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的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8)沪74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判令意大利某银行向中国某集团公司赔偿利息损失76594.56科威特第纳尔。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对跨境独立保函业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以下从三个维度进行解读。

第一,关于外国法院止付令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外国法院作出的司法行为未经法定程序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对我国法院不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止付禁令不属于两国可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范围,也未经我国法定程序予以确认。因此,在判断意大利某银行的迟延履行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时,我国法院不受该禁令约束。这一裁判规则明确了外国法院司法行为在我国境内的效力边界,对于涉及跨境止付令的独立保函纠纷具有普遍的指引意义。

第二,关于止付令是否构成URDG758项下不可抗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URDG758第26条进一步规定,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担保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原因而导致担保人与本规则有关的营业中断的情况。法院指出,URDG758中的不可抗力聚焦于“营业中断”,而本案临时禁令并未造成意大利某银行营业中断。CX公司在境外启动止付程序的行为,属独立保函业务中常见的基础法律关系诉讼,意大利某银行作为从事跨境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当可以预见。故即使对不可抗力作扩大解释,止付禁令也不能构成URDG758项下的免责事由。同时,意大利某银行拒绝付款系基于商业权衡作出的自主选择,若免除其违约责任,将使其违约的不利后果不当转嫁至中国某集团公司;而止付令仅系程序性司法行为,意大利某银行的潜在损失可向不当申请止付令的CX公司主张。该认定准确把握了独立保函“先付款、后争议”的制度本质,有效维护了独立保函的付款确定性。

第三,关于迟延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法院从三个层面确立了裁判规则:其一,关于责任期间,2019年3月14日后的付款障碍系因收款行无法处理科威特第纳尔所致,不可归责于意大利某银行,故责任期间截至2019年3月13日。其二,关于计息币种,保函约定及意大利某银行实际履行的货币均为科威特第纳尔,当事人就债务支付币种形成明确合意,也意味着对由此产生的利息币种具有合理预期,故利息应以科威特第纳尔计算。其三,关于利率标准,资金占用损失须考量商业主体的融资成本,如采纳存款利率标准,将导致违约方以低于金融市场价格的成本占用守约方资金,实质上鼓励违约行为,故应以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标准。经双方确认科威特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2.875%,据此计算利息损失为76594.56科威特第纳尔。

综上,本案的裁判规则对独立保函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独立保函开立人不得以外国法院止付令为由拒绝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外国法院的司法行为未经我国法定程序承认与执行的,对我国法院不具有拘束力;涉外纠纷中利息的币种应与债务支付币种一致,利率应以贷款基准利率而非存款利率为标准。上述规则对于维护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和见索即付功能、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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