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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连续工作身体不适,虽未径直送医但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6日    阅读次数:412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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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未直接送往医院而是先回家处理个人事务,之后再送医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被告田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张,“视同工伤”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四要件,认为发病、抢救、死亡必须是一个连续完整的不间断过程,黄某某发病后未径直送医而是先回家,不符合认定条件。原告田林县公安局则认为,黄某某是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情形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争议的实质,在于“径直送医”是否为认定视同工伤的法定必要条件,以及职工因正当理由未能径直送医时应当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黄某某系田林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辅警。2022年7月8日上午6时30分,黄某某按照工作安排前往执勤路段执行护卫任务,出发时即向同事表示身体不适,执行任务期间陆续出现眼睛发红、声音沙哑等症状。当日上午11时许护卫任务结束,黄某某与同事返回单位,此时尚能自行行走。同事叮嘱其尽快去医院检查,黄某某表示身着警服去医院影响不好,且早上出勤较早尚未进食,打算先回家换衣服、吃点饭后再去。回家后病情迅速加重,出现眼花、行走困难等症状,黄某某于当日下午15时48分打电话请求同事送医,15时53分被送至田林县人民医院治疗。因病情进一步恶化,7月9日凌晨1时13分转至百色市人民医院,凌晨3时进入ICU抢救,最终于7月9日15时38分因多器官功能障碍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坏死性筋膜炎引发多器官功能障碍。从发病至抢救无效死亡未超过48小时。另查明,黄某某在事发前数日连续加班工作,7月6日晚参与警务站值班及酒驾夜查工作至23时30分,7月7日凌晨4时又出警处置纠纷,当日下午还参加了安保工作部署会。

裁判结果

田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相关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级法院均认为,黄某某从发病至死亡系基于同一病因的持续连贯发展过程,其回家换衣服、吃饭系正当理由,不应因未径直送医而否定其视同工伤的认定资格。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视同工伤”认定争议案件,其裁判结果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从法律依据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条文在文义上并未将“径直送医”列为认定视同工伤的法定要件。被告所依据的“四要件”标准,主要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的相关复函,该复函认为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和连贯性来掌握。然而,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引发了较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明确指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视同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实质上对“径直送医”要件作出了限缩解释,将审查重点从“是否径直送医”的形式要件转向了“未径直送医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的实质判断。

本案裁判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正当理由”。法院认为,黄某某身着警服去医院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清晨出勤后尚未进食,先回家换衣服、吃饭并准备医保卡等必要物品,属于普通人在面临突发疾病时的合理应对,不能因其未“径直”送医而否定其视同工伤的资格。同时,法院还着重考察了发病的持续性和连贯性——黄某某从执行任务期间出现症状,到病情逐渐加重,再到回家后迅速恶化、送医抢救直至死亡,是一个基于同一病因的持续发展过程,并非中断后重新发作。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对《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立法宗旨的准确把握。

从延伸角度来看,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首先,对于“径直送医”不应作机械理解。职工突发疾病后,因取就医物品、解决基本生理需求、病情初期症状轻微未予重视等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送医的,不应一概排除视同工伤的认定可能。其次,认定视同工伤应当综合考察发病、未及时就医事由、救治过程等证据,进行实质性判断而非形式审查。再次,对于连续工作导致身体过度疲劳后突发疾病的情形,在认定上应当给予更多关注和保护。当然,并非所有未径直送医的情形都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如果职工发病后无正当理由长时间滞留、回家后未及时就医、或者有证据表明死亡与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无因果关系,则仍可能无法获得视同工伤的认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注意留存发病时间、症状表现、就医过程等相关证据,以备工伤认定申请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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